尊敬的镇江市农村局领导您们好:

对农村农民建房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的行政处罚应该是阳光、透明、公开,应该接受社会、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查处的时效就明确作出了规定,这个时效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农村未批先建的房屋应该是从房屋竣工后开始计算违法行为,但是法律也作了细化,也就是说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只要是违法状态没有纠正或者没有通过补办建房手续,其违法行为就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存在,什么时间发现就可以什么时间进行立案查处。新的《土地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贵单位也从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由法律授权行使对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的行政查处职权,2020年1月1日之前农村建房违法用地查处职权是国土部门,贵单位解释对建设时间发生于2020年之前,由于管辖权因素不予查处,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可以询问丹徒区法制局),虽然2020年前违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职权是国土部门,但是国土部门对2020年前的违法建房查处已经过了查处时效,但是农村局从2020年1月已经承接国土职能并取得了对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职权,既然农村建房违法状态是持续存在至今,只要是违法状态没有纠正或者没有补办建房合法手续,违法状态就是持续存在,什么时间发现就应该什么时间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状态持续存在的立案查处自然不存在时效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规避人情案、关系案与选择性执法,2023年铜涵村与五塘村二个建房户,开始建房时就有群众向12345投诉举报,贵单位也收到12345转交的投诉信,贵单位也没有及时立案查处,也没有去现场查封、阻止、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将违法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及时立案查处可以降低农民的违法成本,等到建房户房屋竣工后再立案查处,这种执法程序势必造成建房户的损失过度,这种执法方式势必会造成百姓毕生的血汗钱付之东流,农村局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及时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一直未对农村未批建筑进行查处,有违及时行政原则,这个损失与贵单位不及时立案阻止查处存在一定的关联,公平与正义好比鲜花一样,只有在阳光下才能看到它的美。



[ 本帖最后由 JSAB00 于 2024-3-18 16: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