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一户多宅"是坚决予以取缔,是不可以补办手续更不可以确权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真的需要好好学习国家的法律与指导性意见,真的不能一刀切,如果是选择性的、机械性的执法,受害是人民群众,所以说不学好法律及对法一知半解真的很可怕,执法机关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对立法与执法的宗旨不能领会,如何去维护农村农民利益?如何取缔农村自建房未批先建的乱象?
[ 本帖最后由 为了生活与生存 于 2023-12-7 15:4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