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最不该殴打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群。因此,应该适用更严格的法律条款,担负刑责而不是什么治安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以上,这位教师均符合。
[ 本帖最后由 老歌集中营 于 2024-3-1 11:44 编辑 ]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7-21
- 行业 信息咨询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7-21
- 行业 信息咨询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7-21
- 行业 信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