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住建局、资规局、工信局、供电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改能源发〔2021〕281号)明确:拥有某居住区固定车位所有权或经车位所有人许可的居民,可以在该车位所在地址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申请人必须为居住区车位所有权人或经其许可实际使用该车位充电设施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