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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丹徒区人民法院退还我们三家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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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丹徒区人民法院退还我们三家的诉讼费      查看: 91254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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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丹徒区人民法院退还我们三家的诉讼费

    20175,我们三家拆迁户(王南华,

    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赵明青13952803271))与上党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向丹徒区人民法院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讼。

    二级法院为了想要得到判决结果,不顾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逻辑思维不清、生搬硬套、趋利避害,采用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的违法《公告》作为判决依据,《公告》上就近安置本质也是在58.6亩内就近安置,并不是跳出这个范围之外就近安置,中院判决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与实际安置的房屋都是坐落在上党镇王院村范围内,就认定符合约定,纯属是偷换大小概念而张冠李戴,二级法院无视原告提供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约定、开发商的选房证、拆迁现场悬挂的商业综合体效果图、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意见书、不动产中心的安置意见,这些证据能证明合同约定的房屋就是商品房,二级法院从来没有对三家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就是故意回避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就是为了一审的错案进行圆错,以致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逻辑紊乱,判决内容存在许多瑕疵。20211月份,二级法院判决称上党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上党王院村183号安置房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的手续,判决停止支付原告安置补助费,强制原告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也不谈任何不同区域不同房屋性质的补偿,如今20242月份了,判决时间跨度3年,我们三家依然没有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的豆腐渣安置房,三年过去了,张冠李戴的安置房还是不具备办理房屋的产权的合法手续,已经入住7年的38户拆迁户至今也没有一户办理好房屋产权,群众是不断的走访政府、信访投诉12345热线没有处理结果,上党政府一直是敷衍拖延并胡编回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二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去不动产中心核实安置房屋是否真正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的资格?这样的安置房究竟安置什么样的对象?不管不问,草率的将这样的无法办理产权的房屋判决给我们三家拆迁户,这是什么样的工作作风?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享乐主义作祟,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根本就不相符,纯属是胡编乱造,我们三家的诉讼案是经江苏省高院撤销发回重审的案件,本应引起地方法院的高度重视,但是二级法院还是连续的草率的判决错案,原因是法院内部对前面的错案没有错案追究制,我们要求法院纪检介入处理,回复内容是:“法官的认知水平不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相反审判法官反而得到晋升,原因二级法官具有高度的站位,这个现象如何面对纯朴厚道的百姓?拆迁11年拿不到合同约定的地段上的商品房,在镇江与政府打官司为什么比登天还难?这个乱象何时能得到深刻教育整治?今天是大年30,全国人民在都在享乐春节的欢乐气氛时,我们三家拆迁户还是居无定所,漂流在外,请问二级法院的审判法官,当你们看到我们的遭遇,内心有何感想?丝毫不内疚吗?尤其一审法院还让我们三家拆迁户承担了5.86诉讼费,目前看来这个案件就是一个错案,是上党政府没有诚信,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而擅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二级法院凭什么包庇纵容与偏袒?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就有权擅自改变吗?这不是典型的滥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吗?我们的诉求赔偿房屋损失是有理有据,二级法院为什么将与合同没有关联的房屋判决安置?诉讼7年了,为什么二级法院一直都是故意刁难弱势的百姓?为什么还让我们承担5.86万诉讼费,我们合同上约定的权益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得不到合法的保护?相反还让我们承担天价的诉讼费,天理何在?试问二级法院的法官:你们自己住的房屋也是没有房屋产权吗?二级法院就是这样让我们三家拆迁户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吗?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就是污染水源,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极坏,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丹徒区人民法院退还我们三家的一审的5.86万的诉讼费。

    关于诉讼费交纳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对我们提供房屋的标的进行质证或者让第三方公正的评估,就采纳我们的房屋赔偿价,假如我们提供房屋价赔偿格是1000万,法院是不是让我们三家交纳上百万的诉讼费?这个诉讼费交纳的程序与依据不违法吗?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4-2-18 08:45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2-20 14:48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三起案件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较高,最终判决支持的标的较小,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原被告各自负担诉讼费,由三原告负担较多部分的诉讼费,被告负担较少部分的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 如需法律释明,可以预约市中院院庭长信访接待,预约联系电话:85319112(工作日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如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系工作人员开庭,请更换时间拨打)。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等信任的部门反映情况。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2-9 15:42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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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本案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11月27日,王怀庆起诉至一审法院的时间是2017年4月6日,即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签订,但当事人在该法施行后因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纠纷,并诉讼至一审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还是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关系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所选择的裁判规则,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实体问题。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因履行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王怀庆关于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507号民事裁定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95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 振

    审 判 员  曹 霞

    审 判 员  傅志成             

    法官助理  占书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璠倩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4-2-15 15:28 编辑 ]




    2024-2-15 15:2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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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领导,,我们三家诉讼请求是因为政府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我们诉求政府赔偿,丹徒区法院将与合同没有关联的北汽安置进行安置,变相是通过物的形式判决支持我们三家的诉讼请求,只是安置地点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不一样,但是这个安置房也具有金钱价值呀,为什么让我们三家承担诉讼费呀,不符合法律规定呀,恳请回复指点法律规定。关键是2021年判决书上确认安置的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的手续,截止今日还是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这样胡乱的判决对我们百姓公平吗?判决书的内容根本无法实施怎么办?中院领导及审判委能指点迷津吗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4-4-4 09:44 编辑 ]




    2024-2-20 20:4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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