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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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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查看: 9648  回复: 8
      本主题由 my0511怪兽 于 2024-11-18 15:17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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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宁副院长就您审理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size=1个问题与您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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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11-12 14:13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该案已提起上诉,相关诉求及证据材料届时可提交合议庭。 感谢对本版的关住。


                      
    2024-11-8 20:25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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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宁副院长就您审理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4个问题与您讨论一下:




    2024-11-8 20:26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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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行“本院与朱**制作谈话笔录一份,其陈述案涉配套工程是伟新公司施工而非原告施工”


            1、朱**以前在被告2处任村长,现在还在村里借用发工资,与两被告还是有利益关系,其谈话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2、涉案工程原告在工地施工时朱**安排人去扬州李典镇用拖拉机运水泥管,安排村民弄木桩、在工地拉线!配合着原告施工。


            3、2017年11月21日与朱**、监理李*通话录音,依据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载体,并当庭放给朱**听;通话中手机号码也确认是朱**本人;在法庭上朱**也否认,原告当庭也要求对2份录音进行鉴定!证明朱**明显在说谎歪曲事实。


            4、通话中提到的小挖机也是朱**介绍的,正在施工的也是涉案工程中的沿江堤开小沟。





    2024-11-8 20:27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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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宁副院长就您审理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4个问题,与您讨论一下:




    2024-11-9 14:58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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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3行“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关系,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与镇扬村委会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


             


            原告与镇扬村委会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补充证据证明):


            1、口头合同约定:合同分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高桥镇镇扬村领导徐**、周**在工地上十几位工人、陈**1、陈**2的面要求原告施工,原告根据造价、施工要求附合进行施工,已经形成口头契约就是合同。他们都是领导干部原告很相信,谁晓得最基本诚信都没有!如果原告与被告2没有形成契约关系,被告2必须安排其他施工队进场;当时施工现场原告是唯一施工队伍。


             


            2、涉案工程并不是原告随意施工,镇、村、每天有人在施工现场指导指挥,现场有两位监理测量指导;涉案工程原告都是按照2被告及监理的计划、规划、现场指挥施工;原告必须按照2被告的要求施工,达不到要求现场返工。


             


            3、第三人2全程参与整个涉案工程施工过程证明2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涉案工程;第三人2全程参与伟新公司办理公司注册,垫钱买礼物送给镇领王**、徐**(录音证据为证),弄虚作假招投标,伟新公司侵吞原告涉案工程款。


             


            4、协调性比较强:施工中小河开挖位置、宽度、长度,镇扬村、监理都要现场用石灰粉划线,确定长宽,开挖一铲后,监理还要测量深度;开挖渠道,镇扬村及监理确定位置,划好线,高度用木桩给水平点,上诉人才好按要求施工;田埂、小路,镇扬村确定一块田多大面积,监理量好长宽划好线,上诉人按石灰线施工。镇扬村及监理先要确定,上诉人再按要求施工,协调、配合比较强!互动比较多。





    2024-11-10 19:53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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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6行“原告主张王**通过非法行为导致案涉工程项目组织假招投标并让伟新公司虚假中标,但并无证据证明”


            1、王**向镇领王**、徐**行贿(录音证据为证)公然喊出“他们做的等于我们做的”证明王**把原告做的工程冒充自己做的(2024年9月3日庭审笔录第9页9~13行已经确认),明目张胆侵占原告的涉案工程款。


            2、镇江市国土资源局[2017]215号文件、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2017]115号文件2份验收文件,丹徒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民委员会、丹徒国土分局高桥国土所的三方《协议书》及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行初296号庭审笔录,证明涉案工程是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项目编号F17LC003中的配套工程,于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


            3、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中包含复垦工程、配套工程2个工程。


            因王**行贿将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的工程,违法违规改头换面,将“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中配套工程”违法违规以“镇江市丹健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展农田整治工程”。


            违法于2017年12月6日搞虚假招投标,让不具备报名条件和中标资格的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中标。


            4、按照《招标公告》(原告证据5),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8日,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间是2017年11月28日,按照贯例到行政审批中心注册后,3~5天才拿到营业执照,说明报名时,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还没拿到营业执照;《公告》第二项第4条,“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多年承揽该类型项目的工作经验”营业执照还没拿到那来的经验。证明招投标是违法的弄虚作假的。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报名条件、不具备中标资格,非法中标。


            5、镇江市高桥镇**土石方工程队工商资料证明法人、经营者、股东是高*;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明高*又是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说明三家公司恶意串标。严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


            6、涉案工程诉讼参与人一致认定为,F17LC003土地复垦项目中的配套工程,其工程内容:开挖小河、修渠道、修路、修田埂、开沟、埋管道等;《合同协议书》描述成”拟修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农田整治工程项目编号01B001,坑塘抽水18681.43m;编号010103001001,回填方41256.93m;编号010101001001,土地整平18681.43m。”描述成复垦工程内容。


             





    2024-11-10 19:58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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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20行“第三,即使案涉配套工程系原告施工,但镇扬村委会已经将工程造价 715606.87元全部支付给伟新公司,即镇扬村委会已经依据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要求镇扬村委会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1、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是有施工成本的: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支付凭证也提交给法院)等大量费用。


            2、伟新公司的成本就是行贿2部手机20000元,虚假招投标时用的天叶香烟2条2000元、10个红包5000元,27000元还不是伟新公司支付!原告愿意承担该费用给垫付人。


            3、陈宁副院长应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给伟新公司工程款由被告追回。





    2024-11-10 20:26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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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20行“第三,即使案涉配套工程系原告施工,但镇扬村委会已经将工程造价 715606.87元全部支付给伟新公司,即镇扬村委会已经依据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要求镇扬村委会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2024-11-17 11:20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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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宁副院长:


              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江市伟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8日的《合同协议书》是违法违规的,弄虚作假的!应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的原告!


            1、涉案工程已经由原告施工完成,经区、市2级国土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所以镇扬村与伟新公司的《合同协议书》是虚假的,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2、《合同协议书》中2被告将“2017年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垦项目中配套工程”违法违规以“镇江市丹健区高桥镇镇扬村土地复展农田整治工程”。


            3、涉案工程是F17LC003土地复垦项目中的配套工程,其工程内容:“开挖小河、修渠道、修路、修田埂、开沟、埋管道等”,《合同协议书》描述成“坑塘抽于、日填方、土地整平”复垦工程内容。


            4、《招标公告》第二条第2项“造价:限价71.5万元以内”,而《合同协议书》“第4条:签约合同价717749.54元”,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证明合同协议书不合法。


            5、工期:三方协议约定2017年11月31日竣工;涉案工程实际原告施工完成2017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市、区国土局文件证明);《合同协议书》“第6条工期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证明该合同虚假的,违法违规!


            6、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施工,是有施工成本的: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支付凭证也提交给法院)等大量费用。

     7、伟新公司的成本就是行贿2部手机20000元,虚假招投标时用的天叶香烟2条2000元、10个红包5000元,27000元还不是伟新公司支付!原告愿意承担该费用给垫付人。

     8、陈宁副院长应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给伟新公司工程款由被告追回。





    2024-11-17 11:20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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