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我们是丹徒区上党镇王怀庆,王南华,赵明青,我们三家住宅是2013年被上党政府违法拆迁的,时过近13年了,我们还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法院只审理程序,对房屋实体存在的问题在法院长期空转,实体至今无法得到解决,省高院承办法官明确说明:“省高院只审理程序,实体问题还是找一审二审去解决,如果实房屋体存在问题,可以另案诉讼主张”,我们按照省高院的指示去一审重新立案解决实体。

2024年4月份,关于房屋实体问题申请人去一审立案起诉主张权利,2024年5月份、8月份二次开庭查,我们也当庭提交了新证据也当庭质证,新证据是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核发给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关于《上党镇集镇综合体项目规划意见书》,证明58.6拆迁土地是用来进行商业综合体建设,拆迁是商业拆迁不是公共事业拆迁.同时提供合同约定安置房屋交付时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方可交付使用的政策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也是房屋质量与安全的一个保证及后续维权依据,至党政府无法提供,不符合合同所依据政策规定的交付房屋条件但是一审判决书(2024)苏1112民初1262号中还是只字不提,对新提交的证据判决书中不知道为什么不评价不采纳,还混淆了违约责任损失与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概念,最高法认定安置补助费本来就是百姓基本生活的保障费,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损失是二个法律关系,一审违反同案同判决原则。一审还是朝着保护上党政府利益方向判决而故意规避我们提供有力新证据,《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让我们守约的拆迁户来承担对方违约后果?这种滥用自由审判裁量权的乱象不应该好好整治纠正吗?

  (2024)苏111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诉人是以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提起诉讼,是因为安置房屋实体存在瑕疵而主张权利也是按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要求操作的.20214月份,一审法院判决称20214月份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与事实不相符,属于虚构事实.时过3年,20242月份5月份,申诉人还向镇江市政府12345投诉上党镇人民政府关于逾期不能办理安置房产权的问题,市长热线回复:目前正在联系上级部门协调处理之中,请耐心等待申诉人所持有的选房证优先选房权利自然也被剥夺了变成了一张废纸,选房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申诉人向法院主张选房权利也被驳回已经申请再审高院而选房程序又是办理交接收房的前置手续,无法选房就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些原因是上党政府造成的,不应该让守约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目前判决书认定:安置地点是发生了变更的问题是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因安置地点变更而导致原告产生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还是停留在过去3年前的事实,对产生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虽然经过庭审质证,但是判决中却不评价不采纳,结果还称无证据证明变更合同导致的损失,前后自相矛盾.新证据足以证明开发商提供房屋为商品房,目前安置的北汽安置房,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价,这些实际问题,一审不管不问消极百姓利益属于渎职.

 法院只走程序不解决实体是错误的观点,案结事了人和而不是结案了事,程序空转不解决实体是最高法明令禁止的.关于实体问题省高院承办法官回复:有一审二审协同地方政府解决,如果安置房屋实体存在瑕疵可以另案再主张权利申诉人按着省高院要求继续主张权利,结果还是被驳回,合法的实际权利无法解决,我们三家拆迁安置纠纷12年无法解决实体问题,诉讼无数次,去镇江中院走访无数次无果,目前法院只审理程序不解决实体,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实体纠纷,目前产生一案结多结案生的责任人究竟是谁造成的?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自然造成法院案件比案访比每年增多.造成申诉人维权成本不断的加大,造成社会矛盾严重极化与不和谐,严重违反核心价值-公正与法治,目前我们的案件又上诉到镇江中院,恳请中院领导帮助协调处理,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有生之年能否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我们三家拭目以待。我们三家已经向镇江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依法信访走访过,最高法将材料转交给省高院并告诉直接找省高院,省高院让我们还是找一审与二审解决实体性问题。以上情况属实,没有虚构。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11-10 15:3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