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我们是丹徒区上党镇王怀庆,王南华,赵明青,我人三家的如同别墅一样的住宅是在中共中央召开十八大时被地方政府违法拆迁,目前中共中央二十大已经结束了,历经近11年,我们拆迁安置的房屋实体长期在司法部门长期空转,实体无法得到解决,原先签订合同时,上党政府与开发商承诺安置的房屋是商品房,目前安置房屋存在劣迹斑斑,以次充好,司法部门也只是审查程序,对于房屋实体存在的瑕疵不管不问,合同约定之外的安置房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同,地点不同又存在那么多的瑕疵..法院为什么不审查不审核不解决?百姓来法院是解决实体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上党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而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镇江一审二审法院为什么判决支持违约一方,正义何在?<民法典>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我们三家的合同约定的财产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我们三家真的是可悲可泣,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公平与公正吗?上党政府明明是合同违约,法院为什么支持政府的违约行为?为什么让我们守约的拆迁户来承担对方违约后果?来承担安置房的瑕疵?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乱象不应该好好整治纠正吗?

镇江市中院判决书509释明函明确说明上党政府目前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是不一致,事实与判决书能证明上党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而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诉人(2024)11民终236623622368号全部是以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提起诉讼,是一案结多案生,没有关联的安置房存在很多的瑕疵,法院只审查程序不解决实体,造成目前申诉人存在多案诉讼.20214月份下达的509判决书称20214月份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20242月份,申诉人还向镇江市政府12345投诉上党镇人民政府关于逾期不能办理安置房产权的问题,市长热线回复:目前正在联系上级部门协调处理之中,请耐心等待,申诉人多次联系政府负责安置房交接工作人员,上党政府工作人员称申诉人的房屋20173月份就已经被固定,目前没有房源可供选择.申诉人所持有的选房证自然就变成了一张废纸,优先选房权利自然也被剥夺了,申诉人向法院主张选房权利,申诉人与政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无法通过选房程序,因为选房程序是办理交接手续的前置,一审与二审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也不审核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糊涂的枉法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没有质证所提供的证据,将申诉人的诉求又像踢皮球一样又第三次推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程序空转已经8年了,目前再次申请再审,程序继续空转又是几年,申诉人怎么也想不通,在最高法如此好的政策背景下,一审二审为什么还是继续操纵程序空转不解决实体问题,目前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所繁衍的一案结多案生,多案生的问题一审二审还不想解决,让我们三家继续找政府解决.这种乱象何时纠正?申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一审二审司法滞后与最高法的精神如此互相抵触.百姓合同约定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合法保护?镇江市中院判决书509判决书称20214月份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与事实不相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目前不能因为生效的判决书就将错就错,那么冤假错案就永不翻身了.

  最高法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敢于依法裁判,始终坚持既依法也依约,坚决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的诉求总要有个说法,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地方,法院只走程序不解决实体是错误的观点,消极敷衍拖延工作方式是一种对老百姓权益高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人和,程序空转不解决实体是最高法明令禁止的.关于实体问题:省高院承办法官承诺一定会给镇江市中院与丹徒区人民法院电话,让二级法院出面与上党镇人民政府协调如何解决安置房实体问题,省高院称只审核程序不解决实体,解决实体由一审二审解决,目前是处理结果是杳无音讯,石沉大海,层层推诿扯皮不解决实体问题与最高法不解决实体程序空转存在相互矛盾,二级法院是不断的消极推诿,请求镇江市中院院长督促解决百姓实体问题.<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约定的自建房屋原先是作出门面房出租经营大理厂的,合同上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13418元,事实说明一审法院收取诉讼费20000元也是按照丹徒房管局商业楼(门面房)备案价格收取,不是依据住宅楼价格收取,这就是意味着一审法院是认可申诉人的安置房为门面.恳请法院核实拆迁户名单办理产权情况.不能不核实实体情况一判了事.造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滋生的一案结多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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