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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百姓心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已施行京口区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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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心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已施行京口区暂不执行      查看: 932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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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已施行京口区暂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628日第十四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六十七夈   本法自20255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已施行。村民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法律规定请求政府给于“成员”资格认定,京囗区政府农村农业局答复:国家法律出台,现不能执行,待省政府有关文件下达后才能执行。不知道这种做法对不对?





    [ 本帖最后由 DC004 于 2025-7-17 10: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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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政府的职责:省级政府在接到国家法律后,应当立即执行。如果省级政府不执行国家法律,可能会导致违法责任,并可能对相关领导人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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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分别规定,国家法律必须立即执行。国务院法规有的可待省文件出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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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事一顿饭的事,不行就二顿饭。就值二顿酒烟饭,多了就不值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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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跟新民洲的那点事还没弄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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