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六十七夈 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已施行。村民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法律规定请求政府给于“成员”资格认定,京囗区政府农村农业局答复:国家法律出台,现不能执行,待省政府有关文件下达后才能执行。不知道这种做法对不对?
[ 本帖最后由 DC004 于 2025-7-17 10:1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