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细雨中的呼喊
2025年,江苏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烂尾楼纠纷案:购房者柏某、杨某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项目烂尾,无力继续偿还按揭贷款,最终被银行起诉要求清偿剩余贷款本息60余万元及律师费。此案的核心矛盾照例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停工,购房者面临“钱房两空”困境。按传统裁判逻辑,银行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借款人均需还贷”的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独自承担还款责任。购房者主张:开发商严重违约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拒绝继续还贷。
一件事先谁都没有想到的事发生了——司法的天平这次向弱势群体倾斜。连云港赣榆法院作出一个石破天惊的判决:免除购房者还贷责任。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无需继续还款;返还已支付款项,开发商需退还购房者已付首付及前期贷款本息;否定银行格式条款:认定银行合同中“单方转嫁风险”的条款无效,因其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法理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超3个月)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修订)第2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借款人可解除贷款合同;参照最高法案例(2019)民再245号:开发商作为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承担终极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