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院关于诉讼费交纳的回复问题完全是糊弄百姓是故意曲解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财产型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诉讼请求的标的丹徒法院没有经过质证,更没有经过核实义务,就随便采纳的5000元每平方作为诉讼费收费的依据,这个是法官存在严重的程序性错误。请问中院法官,如果我们提供安置房天价2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要求赔偿,法院不经审查与核实可以直接依据2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诉讼费吗?法院本来就有责任与义务去房管局去核实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备案价格,不能凭空认定当事人随便提供没有证据的价格呀,法院为了追求利润不顾及百姓的利益,目前法院认可上党镇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是5000元每平方作为计算诉讼费收费依据,是不是将来如果政府赔偿就依据5000元每平方作为赔偿依据?经我们当事人去房管局核查,上党政府提供的北汽安置房备案价格是2800元/平方米,而安置房下面的门面房是5000元/平方米,信访人将门面房与住宅房价格搞错,法院不质证存在混淆是非,造成住宅房与门面房事实认定不清,不顾及百姓利益为了收费而收费.
2.2019年,我有个撤销权诉讼案,是丹徒区拆迁办的安置房屋,当时我以2000元/平方米价格*80平方米=160000元标的去丹徒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庭法官经审核认为,房屋价格太低了不符合市场价格,不予立案,丹徒立案庭法官要求本人去房管局找到备案价格或者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价格才答应立案,这二个事实全是在丹徒区法院产生的,能证明法院前后是自相矛盾,如果标的存在是虚假诉讼,法院审查后应该驳回,也不是刻意的按天价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前后二个事实,法院回复却是自相矛盾,百姓真的不能接受,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再说法院本来就超越审判职权与自由裁量权,凌加合同约定之上,严重违反合同高度自治原则,将合同约定之外的与合同没有关联的北汽安置房以说理性方式安置给信访申诉人,我们信访人从来就不服这个枉法判决。政府违约,我们要求赔偿,法院却超出我们的诉讼请求范围将不相干的安置房以说理性方式赔偿,北汽安置房也同样具有金钱价值,既然将北汽安置房以物的形式进行赔偿,变相也是支持了我们的赔偿请求,为什么让我们三家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诉讼费,不是谁败诉谁支付诉讼费吗?政府既然将安置房以物的形式进行了赔偿,凭什么让我们承担诉讼费,我们三家不服这个枉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