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您好,感谢您对我委价格工作的关心。您所引用的文件为五部门联合发文,现我市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已就我委相应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就文件精神进行研究并积极开展工作部署,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
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具体电价标准可咨询当地供电部门。
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服务费标准可咨询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已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等各类物业服务机构。
再次感谢您对我委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