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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社会写真] “假离婚”的法律迷局与现实警示:莫让婚姻当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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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写真] “假离婚”的法律迷局与现实警示:莫让婚姻当筹码      查看: 1920  回复: 5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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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的法律迷局与现实警示:莫让婚姻当筹码

    “婚姻是一种必要的苦恼。” 婚姻,本是神圣而庄重的契约,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情感与责任。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人企图利用 “假离婚” 来达到特定目的,殊不知,这一行为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与隐患。当“假离婚”弄假成真,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曾经的甜蜜誓言化为乌有,只剩下冰冷的法律条文和残酷的现实。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案例,深入剖析 “假离婚” 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详情:“假离婚” 背后的财产纠纷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 2012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原本家庭美满幸福。2019 年,为了孩子上学,两人决定办理 “假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个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 5 万元,直至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需将在该处房产的权益全部无偿转给张先生并办理更名;张先生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给李女士;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和债务仍归各自所有,且该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全部财产和债务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办理离婚登记后,孩子顺利入学,可张先生却拒绝复婚。李女士认为自己被欺骗,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先生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等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双方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且是李女士坚持离婚的结果。他还表示,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自己也按时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财产分割为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债务处理为 “无”,其他为 “无”。李女士主张双方是为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协议是受张先生欺骗所签,并提交了双方离婚后日常生活的录音、录像、相片,但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仅因孩子保持沟通。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以孩子上学为由主张假离婚,缺乏证据支持,且所提交证据未体现张先生认可假离婚及双方共同生活,也未能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二、法律条文解析:“假离婚” 在法律中的认定与后果

    (一)“假离婚” 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从法律层面看,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不存在 “假离婚” 的概念。所谓 “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带有特定目的,如获取利益、规避政策等。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都需遵守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财产分割协议难以变更。在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案例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且李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了李女士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三)抚养权问题的法律依据

    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在 “假离婚” 中,如果抚养权确定后一方想变更,同样要遵循这些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四)一方再婚的法律后果

    在 “假离婚” 期间,双方在法律上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这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即使是 “假离婚” 后一方与他人再婚,从法律角度看也是合法行为,另一方无权干涉,更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

    三、司法实践中的 “假离婚” 现象

    (一)逃避债务型 “假离婚”

    据相关数据显示,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约有 15% 的案例涉及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在某起案例中,债务人李某为逃避巨额债务,与妻子协议假离婚,将名下房产、车辆等全部财产转移给妻子,自己则声称身无分文。债权人发现后将李某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虽然最终法院查明真相,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判定协议部分无效,但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费力,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规避政策型 “假离婚”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规避政策型 “假离婚” 时有发生。以购房政策为例,为了获取购房资格、享受更低首付比例或贷款利率,一些夫妻选择假离婚。据统计,在某些城市房价快速上涨时期,因购房政策导致的假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 8% 左右。在拆迁补偿方面,部分地区按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偿,一些夫妻为了获得更多补偿而假离婚。例如,某城市的拆迁项目中,张某夫妇为了多拿一套拆迁安置房,办理了假离婚,结果拆迁完成后,张某拒绝复婚,女方最终人财两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获取利益型 “假离婚”

    为获取低保、子女入学等政策优惠而假离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子女入学方面,一些地区的学校招生政策对户籍、家庭情况等有要求,部分家长企图通过假离婚来满足入学条件。就像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案例,李女士主张为孩子上学假离婚,但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在低保申请方面,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过假离婚将财产集中到一方,使另一方符合低保申请标准,骗取国家低保资金,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案例全面评价与深度反思

    在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 “假离婚” 带来的不仅仅是情感上的破裂,更是法律权益的失衡。李女士轻信了 “假离婚” 的约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张先生虽在法律上赢得了诉讼,但这种行为无疑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从社会层面看,“假离婚” 现象的存在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假离婚” 是一种充满风险的行为,它将婚姻当成了实现目的的工具,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夫妻双方在面对问题时,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不是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正如一句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我们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陷入法律的困境。

    无论是逃避债务、规避政策还是获取利益,“假离婚” 都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在考虑离婚时,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要轻易尝试 “假离婚”,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 来自 浙江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7-10-24
    •  

    有些事情为什么单身就可以,结婚反而不行?不是大家想这么操作,是政策问题,收费太多问题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1
    • 注册 2016-7-11
    •  

    鸡飞蛋打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09-12-16
    • 行业 娱乐餐饮
    •  

    之前协商时,就应该录音录像
    离婚协议也应该保持平衡(比如补充协议)。假离婚成真,也不损失。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2
    • 注册 2017-10-19
    •  

    想达到目的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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