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14日讯 (通讯员 陆莉 记者 王国柱)日前,阿杰斥资22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阿杰在以自己为所有人领取了该车行驶证后,就匆忙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并向统筹公司提出参统申请,缴纳了统筹费。阿杰心想“统筹保险”不仅费用低,而且覆盖面广,交了统筹费就相当给爱车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买了车,交完统筹费后,阿杰将汽车出租给小王,双方签署了一份为期一个月的车辆租赁合同,租金一万元。汽车租出去还没有一天,阿杰就接到了交警部门的电话,说自己钓了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并自燃报废。阿杰得知这一消息后,心如刀割。
原来,汽车租借给小王后,小王又把车借给自己的朋友小张外出使用,谁知在行驶过程中,小张疲劳驾驶撞击护栏,单方面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阿杰多次与小张、统筹公司协商赔偿的事宜,可均未果。因阿杰购买的“统筹保险”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产品,它没有合法的赔偿机制和责任约束,故而阿杰没有从统筹公司处获得赔偿。无奈之下,阿杰遂诉至泰兴法院。
审理过程中,阿杰向泰兴法院出示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被全部烧毁无残值,且确认其并未从统筹公司及小张处获得赔偿。统筹公司和小张均未到庭答辩。
泰兴法院审理查明,小张在使用阿杰车辆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阿杰车辆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损失金额,考虑到阿杰17天前才购买这辆车,故赔偿金额仍按车辆购置价计算。
法官有话说:
阿杰购买的“统筹保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它没有得到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缴费人的权益,缴费人在遇到理赔问题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车主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优先考虑正规渠道的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提供更稳定的经济保障。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