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一定怕阳光 我有问题问总理
他们的执法行为是草菅人命 贪赃枉法 包庇元凶吗???
我的愿望:通过正义好心人、两会代表的帮助能把这份举报申诉书传呈给总理和国家有关领导
我的梦想:在大家共同努力帮助下能与这些官员在电台媒体面前面对面
希望全国各地、各界人士、书刊报亭、个人和单位能来信联系我共同推广传播,找出害国、害党、害人民的腐败黑手
我家的案件需要阳光,因为案件背后有位不知名的官员黑手从中维护,迫使镇江、丹阳两地公、检、法一些执法官员共同违背意愿,做着伤天害理、违背法律的事情;迫使他们共同把有用的事实依据、凶器证物、证人证词、证明材料毁掉,他们不但共同伪造事实经过,而且故意把没有用的证人证词拿来做做样子,把罪名加压在帮凶刘网虎头上,使主犯、主谋、元凶至今逍遥法外。
一直以来我家的申诉举报,丹阳一些执法官员都是答非所问,推三阻四,装装门面,敷衍办案,不敢作书面调查回复,至今不知道他们是用什么方法来应对上面领导一次一次要求调查的?
请问以下执法官员们:以下案发事实中的争执在哪里?周东方一家人是村上有名的流氓、恶霸、陷害人的恶妇,我家平民百姓敢和他家争执吗?
许杏虎烈士故乡百姓们期待着法律公正,期待着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透明采访调查此案。
我家以下申诉举报中时间、地点、事实、人物、证词、证明都是真实的,期待你们去调查、采访、查证!
我家期待着铁路工会和工人、正义人士、新闻媒体、报刊单位、政法学院、律师团体、政府部门的援助和支持!
请求社会好心人、网络朋友们给予合法网络举报和转载!
我家十四年上访和在镇江论坛进行举报(网名xlg), 请求知情者能够透露这位黑手的姓名和情况等。
向党、向社会、向人民、向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公开举报 :
举报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民警戎华中渎职犯罪行为事实
公安民警戎华中在以下执法办案过程中伪造案发事实经过、扣押和篡改市公安局法医王晓龙的法医鉴定书,故意不记录有关证人证词、毁灭已经调查到凶手行凶的证据及证物,隐瞒俩凶手在不同时间不同方位用不同凶器打的四区伤情情况,把罪名加压在帮凶刘网虎头上,使主犯主谋元凶周东方、刘桂英逍遥法外。
在丹阳市人民法院本案档案调查材料中他故意没有记录案件事发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证明他在故意毁灭有效的事实法律依据。
在我家强烈要求法医鉴定的时候戎华中不但没有通知我家,而且鉴定后他又千方百计的扣押我家根本不知情、应合法有的法医鉴定书,目的用于以下事实的任意篡改。
以下是公安警察戎华中他们伪造的事实经过
死者许双虎之子于1998年7月30日上午因琐事于刘网虎的姐姐发生纠纷。当晚8时许,刘网虎到许双虎于许双虎及其子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一拳击中许双虎下颌部,致许双虎倒地,许受伤后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件发生事实经过
周东方因霸占我家唯一的拖拉机路违章建房未成,然后经常对我家进行无理取闹、陷害、打击报复。
1998年7月30日上午,我在自己家水泥场角边洗鱼,随手把一条鱼肠丢给邻居的鸭子吃,鱼肠距离刘桂英家后门有三米远左右,(鱼肠当场就被鸭子吃掉),刘桂英看见后说我家喂鸭糟蹋她家了,她就从家里连续两次共拿两大桶尿粪泼洒到距离我家前门五米远的水沟里,泼洒长十多米远,一直泼到我家门口井边和邻居周龙方家后墙上一米多高泼完后刘桂英就用土堵塞了被她泼了尿粪的下水沟。夏腊梅看到后就进行劝说。刘桂英不但不听,而且连续两次冲到夏腊梅身上又咬又挖,把夏腊梅身上咬破挖破三处,在场有邻居二十多人围观可以作证。刘桂英还不知羞耻的倒咬一口说我夫妻俩打她了,她就坐到我家里陷害我家不肯走,并向我家硬要钱给她看病做CT。(当时刘桂英几年来一直有病)。因为刘桂英一家人是我村东有名的恶霸恶妇。我一家人不敢同她争论,我就到大队部请示大队干部进行处理。当时大队干部正在开会,村长许义川、调解主任汤荣金及时到现场处理,并且二位基层领导亲自陪刘桂英到医院查看伤情,经医生王金川查看后发现刘桂英没有任何伤,医生王金川也再三关照刘桂英不要再去害人家。大队干部也作出了处理决定。(刘桂英两次打夏腊梅都有邻居路秀兰当众拉开,我当时还在离她们有六米远的井里打水浇刘桂英泼的尿粪,在场也有二十多位邻居围观)。
中午帮凶刘网虎突然连续两次冲到我家大门口向我家要钱伍佰元,他说:“你夫妻俩打伤我姐姐,要赔钱伍佰元。不给钱等周东方下班回来定灭你一家人,不信就试试看,我不管你家有理无理都要赔钱!”刘网虎走后,紧接着刘桂英带着被子又一次突然冲到我家里睡在我家地上向我家硬要钱给她看病做CT。她睡在我家地上六个多小时不肯走,她说你家不给钱我就睡在你家里等周东方下班回来找你家算账,打死你一家人,不信就试试看。她睡在我家地上一直等到周东方下班回来才回去。以上事实我又一次在村上张大毛家找到了正在吃午饭的大队书记陈敖金、村长许义泉、调解主任汤荣金,请示他们再一次进行处理。我家也没有同刘桂英发生任何争执,一切有大队干部进行处理(周东方、刘桂英是夫妻)。
周东方晚上六点多钟下班回来就叫来刘网虎。晚上七点钟左右周东方、刘网虎两人第一次共同带着凶器,周东方拿着酒瓶,刘网虎拿着尖铁楸突然冲向我家大门口砸门进行行凶,由于我家大门撑着没有能冲进家来,当时两凶手又被调解主任汤荣金和闻声赶来的广大人民群众奋不顾身地阻止。于是当晚主谋周东方就向大队调解主任汤荣金强行提出要求晚上八点钟双方到大队部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主任汤荣金答应了他的要求,就到我家叫我到大队部去调解。调解主任汤荣金到我家时,两凶手乘着天黑,天又下着大雨,乘着机会埋伏在我家门口暗处。两凶手乘着调解主任离开我家大门先去大队部之机,我刚走到我家门口之时,帮凶刘网虎手持尖铁楸向我头上砍下……同时周东方拿着方凳在我家门口打夏腊梅,周东方打跑夏腊梅后又守在我家门口暗处,当我刚跑到我家门口,周东方就举着方凳向我头上砸下,我一偏方凳还是砸在我的手臂上和我的腰部,我连地打滚到我家拖拉机旁,这时我站起身来回头向西跑,这时我看见周东方回头去打我父亲许双富,同时我拼命跑到邻居许朝坤家向他家要样东西来还击对方。当时我对许朝坤一家人说:“快把一样东西我,我父亲没命了,周东方、刘网虎两个人在打我父亲,一定没命了。”当时许朝坤没有肯给东西我,他说:“你不能再回去了,你去了也一定会送命。”当时我就在邻居草堆旁找到一根木棍赶到我家门口,这时已有许多群众赶来,我父亲已经躺在地上不能动,周东方、刘网虎已经又回到了周东方家里去了。
因为周东方家有后台
案发后,河阳派出所110民警只带走帮凶刘网虎,使主谋周东方有机会在外面活动。为此我一家人找到河阳派出所所长宋春根咨问案件的调查情况,并提出疑问:周东方应该是主谋元凶,他为什么还一直在外面活动,这是为什么?当时宋春根所长对我们说:“我和你叔叔许胜富是十几年的工作交情了,关系非常好,这案子我们正在调查取证中,相信我们一定会公正办理此案,我们已经给刘网虎定了故意伤害罪进行拘留。”我说:“周东方是通过大队调解主任汤荣金用计谋把我家骗出去乘机下的毒手,他的行为事实应当是主谋主犯啊?”宋春根所长用很同情很关心的表情对我们说:“你家的案子如果不是我及时派人去调查取证,恐怕今天一个证人证词都查不到,你家回去把遗体火化掉,让我们进一步对周东方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我家向他们要法医鉴定书,他们说:“案子正在调查过程中,法医鉴定书不可以给我家,并要求我家尽快火化遗体,好让他们专心查案。我家相信他们公安机关会公正办案的,答应火化遗体。
由于遗体火化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开始变化了。
从此之后,戎华中和一些警察只要到北陵来“调查了解情况”都是躲在大队部里不敢出去,深怕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站出来作证。他们以此来蒙上压下、欺骗群众、欺诈我家!
有一天戎华中带着丹阳电视台记者到我家拍录像情况,一位记者对我说:“你家发生的惨案我台得知后非常同情,我们今天来对你家进行实况录像采访,你把当天发生的情况慢慢叙说一遍:”我说可以。我就从刘桂英两次泼尿粪,两次睡在我家里陷害我家要钱看病,刘网虎两次威胁敲诈我家要钱伍佰元,周东方两次用计谋与帮凶共同对我家进行突然袭击的打击经过说一遍。戎华中慌忙站起身来阻止我说话,阻止录像……。
他们后来就伪造以下 事实经过登报了
1998年12月25日 丹阳日报
《 法制新闻 》 为琐事争斗导致他人丧命
刘某被判处徒刑13年
本报讯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刘网虎,日前被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被告人刘网虎赔偿原告许某等4人各种损失计人民币29954
今年34岁的刘网虎系河阳镇人.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网虎的姐姐刘某因琐事与邻居许某家发生争吵。当晚8时许,刘网虎从其姐姐家带一把铁锹冲到许某家,用铁锹砸许某的儿子小许,小许抓起凳子抵挡,在场群众将刘手中的铁锹夺下,刘又到门外拿了一张小木椅砸小许,许某上前抢夺小木椅,刘举起小木椅便向许某头部砸,致使许某仰面跌倒在水泥地上,当场昏迷,被群众及亲属送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1998年9月11日1点多钟我到河阳派出所向戎华中反映,邻居周龙方愿意提供他看到周东方用木棍打死我父亲的情况,当时戎华中就把我骂出了河阳派出所大门,他高叫着说:我就不去调查记录,你家有本事到中央到北京告我去!你家的案件我早就弄好了,我就是不送上去,看看你家有多大来头,我就拖延时间,你家有什么办法!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洪炳坤在他的办公室里对我说:“你家的案子我调查过,周东方的行为过程按理应当要判刑,但这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他,我们法院是不好判的,你家的问题还是要找检察院、公安局去。”我说:“你既然知道这案子事实证据有问题,你就应该不判,把案子材料退到检察院去,让他们重新调查清楚,或者你法庭上当庭调查证实案子的真实情况及有关证人证词。洪炳坤听后不耐烦的发火说:“我法院不作调查,退案件也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当着我的面扔掉了所有证人证词、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民事赔偿发票等
洪炳坤的判决书中伪造了地点(北陵)写成白陵,人物(许利荣)写成许利华,他用因“琐事”掩盖了周东方家在9个多小时中两次用计谋威胁陷害敲诈要钱,两次用计谋进行行凶等行为。他的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判决会公正吗?重审法官张锋民事补判3328元。
以下是从原始材料中抄录的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丹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书青,女,1938年4月生,汉族,江苏丹阳市人,农民,住本市河阳镇白陵行政村12队,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丽妹,1964年生,许利根,男,1966年生,许利华,男,1968年生,许丽妹、许利根、许利华均系许书青子女。
委托代理人孙事龙,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网虎,男,34岁,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245号。1998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茂堂,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16日以丹检诉(1998)第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网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之妻及子女又要求被告人刘网虎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员谭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书青、许丽妹、许利根、许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事龙,被告人刘网虎及其辩护人刘茂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网虎于1998年7月30日在本村用木椅砸许双虎头部,许跌倒在水泥地上,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许双虎被打死,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计10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许双虎真正的死因主要是跌在水泥地上所致,请求从轻处罚。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提出“家中困难”。其辩护人认为,赔偿要求过高,许和富非被害人抚养。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网虎的姐姐刘桂英因琐事与邻居许双虎家发生争执,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网虎从其姐刘桂英家携带一把铁楸冲到许双虎家,用铁楸砸许双虎的儿子许利根,许利根拿起凳子抵挡,群众将刘手中的铁楸夺下,刘即到门外拿一小木椅砸许利根,许双虎上前抢夺,刘举起小木椅往许双虎头部方向砸,致使许双虎仰面跌倒在水泥地上,许双虎当即昏迷,被群众及亲属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许双虎左下额淤血应受到钝物体打击所成,因刘的行为,使被害人右枕部着地,外力对冲作用形成颅内出血,许双虎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网虎已赔偿人民币计9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派出所的证明,丹阳电线厂的证明,证人周东方、许林娃、吉双田、许玉珍、夏腊梅的证词,现场摄影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刘网虎亦有供述在卷,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网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应予采纳;关于许和富实非被害人抚养的辩护观点,经查,许和富系丹阳市电线厂职工,每月实发工资300余元(含补贴),有市电线厂的证明及许和富所领工资的书证等证据所证实,故对此辩护观点予以支持。为严肃法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8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 被告人刘网虎赔偿原告人许书青等4人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954元(含已交付的9000元)。
如不服本判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丹阳市政法委的调查
2000年4月25日下午2时我和我叔叔到丹阳市政法委进行上访。当时陈和平主任对我们说:“我收到你家的来信,我就到河阳派出所进行调查,一到河阳派出所就有人叫我不要到案发现场周围,北陵大队去调查。”我问他是谁 叫他不要去的,理由是什么?陈和平不肯回答。当时政法委一位女同志,贡主任对我说:“你家的来信我们很重视,我亲自去调查过法医王晓龙,法医鉴定书是被改过,是存在着问题,案件的事实也存在着问题,‘因琐事发生争执’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应当要具体的写明原因。“当时陈和平又说:“河阳派出所在调查中是有问题,王晓龙的鉴定书也存在问题,等到政法大检查的时候我再来批评他们。”我回答说:“我家要解决问题,你们的批评能解决问题吗?”
丹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徐志农 难道你就是人民群众所言论凶手的后台吗?
我家和你无冤无仇,我十多年的艰难举报盼来了江苏省公安厅厅长要求镇江市督察0362号在2009年6月26日对我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可是你在你的办公室内当着我的面从中阻拦、推三阻四,就好像牵连你自己一样,不敢与戎华中当面对质查问,敷衍这次调查。你当时一顿饭,是他们放弃了原则,对我的记录提问一字不敢提。以下所谓调查回复完全是按照你对我说的意图【许利庚:您好!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经镇江、丹阳两地检察机关和法院4次审理复核,周东方涉嫌参与杀人证据不足,反映民警戎华中渎职犯罪投诉不实。 江苏省公安厅督察处 20090702】 难道你真的不懂法律调查程序吗?你一定会害他低头做人,提心吊胆!
2012年7月31日下午,丹阳市刑警姜承志和他队长到我村重新走访调查,调查的事实情况至今杳无音信。难道他们也是装门面、做样子吗?
镇江论坛(xlg)中所谓丹阳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的调查回复都是装装门面、骗骗上级领导,欺诈平民百姓!请问他们是在什么地方调查的,调查的有关材料在哪里?请放到网上来对证一下!我的举报有人物、有事实、有依据,他们不敢去查证!他们是戴着官帽、拿着国家供养、闭着眼睛讲鬼话!缩头缩脑做腐败!他们只能代表腐败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丹阳市政府、公安局集体,他们的存在是丹阳人民感到可耻和无奈。他们的调查能见阳光吗?
一、请求有关部门对我家提供的事实依据、证人、证词、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
二、请求有关部门对戎华中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媒体公开调查核实、追求其法律责任!承担我家的一切损失!
三、请求有关部门对主谋元凶周东方、刘桂英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进行媒体公开调查核实,追求其刑事责任,承担我家一切损失!
目见证人:朱林梅(女)
当时刘网虎冲到家里狠狠击许双虎一拳,许双虎一屁股着地但人没倒下而只是坐在地上,朱林梅当场将许双虎扶起来了,许双虎站起来后就往外跑,结果在门外被人打死。
证人:朱林梅
98.09.11
(下接公安编92369朱林梅证词调查材料)中周东方用木棍打在许双虎背后......
调查記录
时间:1999.4.14 地点:河阳镇 北陵村
调查人:万腊庚 张玉堂 记录人:万腊庚
被调查人:唐桂荣 男, 37岁,汉族,农民,住河阳镇北陵一队。
问:我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将许双虎被害一事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如实陈述,如作虚假证词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事发时的情况怎样
答:1998年7月30日晚,当天下雨,我在家听到打闹就站在后阳台上看,这时许家灯开着,借着许家的灯光,我看到一个穿黑衣服的人,从背侧看是周东方,周拿着木棍挥了一下,只听见啪嗒一声见一个人倒下了这时我知道出事了,便立即跑到许家门口,这时只见周东方、刘网虎两人从周东方家后门溜了回去,并把门关上了。我到现场后见到许双虎倒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我便立即打“110”报警,十多分钟
过后,警察来了,我跟警察一道到周东方家了,我见周东方穿着黑衣服,身上被雨打湿了。
问:这些情况有没有人向你了解过
答:公、检、法都没有人向我了解过
问:周东方这个人平时怎么样
答:他平时就称霸一方,村里人都怕他
问:你对这事有何看法
答:周东方是凶手,理应得到严惩,我们村上人都希望能严惩凶手,他现在在外面仍然很狂妄。
调查記录
时间1999.4.14日,地点;河阳镇北陵村
调查人;万腊庚,张玉堂,记录人,万腊庚
被调查人;唐金琴;47岁,女,农民,住河阳镇北陵村
问;我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向你了解-下许双富被害一事,请你能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但我们都怕他家,谁都不敢说,
问;你别害怕,我们会保密,直到法办周东方。答;那我就说吧;去年那天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周东方手里拿着酒瓶,刘网虎手里拿着铁锹,由于人多,周东方没有下手,而后人都撒掉了,我回到家后站在阳台上看到周东方后窗前有个黑影子响许双富家看,我跟我爱人讲这事,他也看了,一会儿周东方家后门开了,周东方跟刘网虎出来了,当我下楼向许家来时听到了啪嗒一声,当我就接近时刘网虎在家里,周东方在外面手里拿着方凳站在桃树下,而许双富已倒到在地上,后来周东方和刘网虎就回家去了。
问;以上笔录我读给你听一下,如不错请你签个字。
答;好。
调查记录
时间;1999年4月14日下午4点,地点;北陵村,
调查人;万腊庚,张玉堂,记录人;万腊庚;
被调查人;张大毛,男,47岁,农民,住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人。
问;我是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有关许双富被害一事向你了解有关情况,请你能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有虚假你得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答;好的,听清楚了,
问;你所了解的情况是什么?
答;哪是1998年7月30日,天气阴雨,旁晚时分,我在周龙方家看电视,听到有人叫救命,我便出去看,这时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头朝西,脚朝东,近看是许双富,这时周东方站在他家后门,手里拿着方凳,大声在叫有种的上来,当时雨下得很大,我一看后便回到屋里,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问;当时你有没有看到刘网虎在现场,
答;我出去时没有看到,另看到周东方手里拿着方凳在叫有种的上来。
问;以上笔录请看一下,如无错误请你签个字。
答;好。
张大毛
江苏省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民委员会证明
7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关于十二组村民夏腊梅与本村一组刘桂英为鱼肠一事发生矛盾,经村委许义川,汤荣金到场调解后,要求双方从现在起为止,不得再发生矛盾,双方谁发生问题,谁就负全部责任,经村委调查后进行解决。
许义川,汤荣金 1998年11月10日
江苏省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民委员会证明
7有30日下午六点多,刘桂英丈夫周东方在外回来后,并且与刘网虎有到许利根家,我到现场后看到周东方手拿酒瓶,刘网虎手拿铁锹,我看到情况马上上去制止,要求周东方回去,并且说上午村委已经调解,经调查后解决,刘桂英已经去村卫室查看,医生说头部没有伤,周东方要求谁打他妻子几下,谁就被我打几下。再三说服下,周东方同意回家,并且要求八点钟前解决,非则还是要打。我就答应他要求,要求双方八点钟到大队部解决。周东方同意后,我就去许利根家叫许利根到大队解决,我先到大队开门,几分钟刘网虎又一次到许利根家闹事,周东方也在场打。 汤荣金 1998年11月10日
江苏省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民委员会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丹阳市河阳镇北陵村村民,今向你们反映如下:周东方、刘网虎,阴谋杀人的惨案事实。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周东方之妻因无理取闹,由村干部前来调解,已经作出结论,等村干部调查之后认定谁是谁非再作处理,并结论。从现在起,任何一方不得再次无理取闹,如果发生问题一切责任有对方承担。
晚上七时多,周东方、刘网虎带着杀人凶器在众人面前冲到许双富家门口,准备行凶杀人,被调解主任汤荣金和广大群众制住。周、刘两凶手为了达到杀人的目的,乘着天下大雨用调虎离山之计,一面口头提出无理取闹的要求调解,一面暗中观察许双富一家的动静,乘调解主任在许家开门先走之时,许利根正要去大队部之际,凶手刘网虎手拿铁锹冲进许双富家进门就砍。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凶手,周东方更加阴险毒辣,带着凶器守着许家门口暗处。跑出一个打一个,两凶手打伤了许利根,活活打死了许双富。他们的凶狠手段实在太残暴,而且周东方、刘网虎在本村一直就是目无国法、目无群众,目无国家基层领导干部,一直在本村称王称霸。村民们怀恨在心,惧怕其诬威不敢言。如今发生如此惨案,全村村民对此纷纷抱不平,要求政府,司法机关严惩杀人凶手。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维护地方治安,全村干部群众纷纷要求联名上诉,严惩两个杀人凶手。
此
礼1998.12
15队党员刘阿林 9队队长许松林
10队队长贡锁林 8队许志夫
15队队长刘国军 6队许敖耇
5队队长许裕正 12队许荣正
2队队长许和坤 10队党员贡和良
4队队长许庆文 退休教师欧阳华
3队张网儿 党员许志峰
村民刘守阳、刘勇、许炳坤 铁路退休工人许昭锦
情况确实支书陈敖金 村长许义川
调解主任汤荣金
调查笔录
时间; 1998年10月4 地点;河阳镇北陵行政村大队部
调查人;孙事龙,黄文彬, 记录人;孙事龙
被调查人;汤荣金,男,35岁,丹阳市人,高中文化,住河阳镇北陵行镇村十一组,系北陵村调解主任。
问;我们是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的,因你村许双富与周东方两家发生矛盾一事向你了解点情况;答;原来俩家为建房就有矛盾,我没来处理,七月三十日发生矛盾是我第一次来调解。
问;七月三十日你是怎么知道发生矛盾的;答;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时许,许双富长子许利根到了大队部,当时村干部正在开会,许利根说周东方妻子桂英坐在许利根家不肯走,两家为鱼肠的事发生点小矛盾,叫我们去处理一下。当场我们叫其先回去。过了几分钟我和村长许义川就到了许利根家,进了家门一看,桂英正坐在许利根家的一张凳子上,村长问桂英情况,桂英说双富家把肠子扔在她门后让鸡吃,影响她家了,她就用尿泼到两家搭界处。还说许利根夫妻俩打她的,我们答复先了解一下情况,了解下来,桂英泼了两次尿到许利根家前面与她家搭界处,双富大媳妇腊梅和桂英拉扯了一下,于是我们就对桂英说,有伤就去看,不要闹,谁闹出问题谁负责任。桂英不肯去,说头昏的,旁边的群众都劝她回去,有伤去看,桂英就要求许双富家去陪,又要求做ct,我们当时未同意,我们叫其先到村卫生院看。一直劝说到十一点多种,我和村长陪桂英到村卫生室看,医生当时检查后说没有伤可看,桂英就回娘家去了,娘家在村西,很近的,上午到此结束。
,
问;下午呢发生了什么,
答;当时我发现时间不早了,就和村长在附近一人家吃点饭,约12时许利根又找到正在吃饭的我们,说桂英又坐到他家来了,大队书記说,让她坐,随她去。吃过饭,我们回去了,下午四时多,我到村长家拿钥匙又碰到双富和利根,他们父子两人说;桂英已坐在他家要等周东方回来算帐。我说这样,我们一起等到东方回来再调解,我就坐在他们旁边的王正龙家玩到六点多钟,正在他家吃晚饭,这边已有吵声了,有人叫我,我赶紧过来,我看到东方抓着酒瓶,在自家后门口(双富前门方向),刘网虎手中拿一把铁锹,要冲向双富家。东方的弟媳妇拖刘网虎,我就问东方拿酒瓶要干什么,他说还没有吃饭,从店里拿来吃的。我就找东方谈话不要闹事,东方说不要什么赔钱,谁打了他老婆桂英几下,他就要打对方几下。我说触犯法律以法解决,你这样做就不对了,东方父亲也说既然大队到场听大队处理。我看刘网虎在冲上冲下的,就骂刘网虎,你这样算什么,东方叫网虎不要动,东方说八点钟要有答复,我相信你们。暂时平息下来。我又去吃晚饭。八点钟前,我撑着雨伞到东方家,当时东方,网虎,桂英都在。我问有何要求就提,网虎在旁说要三百元,一跟头一百,三跟头三百元,东方说双方坐下来谈。我说可以的,要到大队部去,一方去一个人,东方同意了。于是我就打雨伞到双富家通知派一个人去大队,当时利根家中坐了好几个人,在场人说晚上不能出事,我说在路上跟我一起走不会出事的,双富说晚上不能去,我说不会打起来,利根犹豫了一下,便找雨衣。利根娘叫我晚上住到她家,明天再处理,我说不要多说了,最好去大队谈,我在利根家讲了几分钟,考虑周东方可能已去了,就通知利根赶紧去,我先走。我刚走到大队几分钟,我听到伍组队长叫我说,不好已经打起来了,我跑过来时,双富已倒在地上了,打架已结束。有人打110报警,我到大队去等110来人的。
问;有何补充;
答;上午十一时到大队医院卫生室陪桂英看病时,刘网虎也去了的,当时网虎说要陪三百元,一个跟头一百,三个跟头三百,晚上八时不到到周东方家时,东方对我说你今天在这里,明天还在吗,意思说我看不住,不可能时时在场。
问;村上人有何反映,
答;村上和大队干部都很气愤,周东方当时已答应我去大队去处理的,我一到大队,他不是来大队而是乘我不在和刘网虎来打架,这种情节是恶劣的,根本不把我们干部放在眼里。
问;以上事实吗,
答;是的。
汤荣金
在丹阳法医王晓龙原始档案中抄录的法医鉴定书
关于许双虎死亡的法医鉴定书
丹公刑技医(98)第 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丹阳市河阳派出所电话报称,河阳镇北陵村村民许双虎被人打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死因,要求法医进行检验笠日上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阳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殡仪馆对许双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现对检验结果鉴定如下:
一、案件摘要
根据介绍,死者许双虎,男,66岁,南京铁路分局退休工人,现住河阳镇北陵村。 死者许双虎的之子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因鱼塘与刘网虎的姐姐发生纠纷,当日晚八时许,刘网虎持铁锹与其姐夫周东方一起到许家,刘进许家后就砍,许及其子往门外跑时,许双虎被刘网虎一拳击倒在地,周东方随后拾起一物(不详)砸在许双虎头上,许受伤后被送丹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
验得男尸一具,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长155cm,尸僵冷冻在之全身各关节。尸斑位于腰背部。呈暗红紫色,深压稍退。颜面苍白,角膜轻混,两侧瞳孔对称,两侧均为0.6cm眼睑结膜无出血,左下颌见一处4*5.5cm皮下淤血,下唇粘膜见一处1*0.5cm青紫斑,劲部无损伤,胸腹部未见损伤,四肢无明显外伤。
2、剖验
按常规,切开头皮见右侧颞肌出血2*1.5cm、5cm右枕部10*6cm头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出血5*4cm。锯开颅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以左侧为甚,左额部硬膜下8*7cm血肿,未见颅骨骨折。
3、分析
根据死者许双虎尸体检验所见,左下颌下淤血,切开头皮见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及帽状腱膜出血,打开颅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左额部硬膜下血肿,由此认定死者许双虎其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许双虎左下颌下淤血,右枕部皮下血肿,相应部位帽状腱膜下血肿,并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死者许左下颌淤血应受到钝性物体的击打所形成,由于受到打击仰面跌倒,右枕部着地,外力对冲作用形成颅的出血。
结论:
死者许双虎系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鉴定人:王晓龙
夏 叶
1998年8月4日
在丹阳法院张锋法官办公室抄录
关于许双虎死亡的法医鉴定书
丹公刑技医(98) 第 号
1998年7月31日,丹阳市河阳派出所电话报称河阳镇北陵村民许双虎被人打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死因,要求法医进行检验。翌日上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阳市公安局法医在殡仪馆对许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现将检验结果鉴定如下:
一、案情摘要:(篡改过的案情摘要)
据介绍死者许双虎,男66岁,南京铁路分局退休工人,现住河阳镇北陵村。
死者许双虎之子于1998年7月30日上午因琐事于刘网虎的姐姐发生纠纷。当晚8时许,刘网虎到许双虎于许双虎及其子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一拳击中许双虎下颌部,致许双虎倒地,许受伤后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1、尸表检验
验得男尸一具,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长155cm,尸僵冷冻在全身各关节尸斑位于腰背部。呈暗红紫色,深压稍退。颜面苍白,角膜轻混,两侧瞳孔对称,两侧均为0.6cm眼睑结膜无出血,左下颌见一处4*5.5cm皮下淤血,下唇粘膜见一处1*0.5cm青紫斑,劲部无损伤,胸腹部未见损伤,四肢无明显外伤。
2、剖验
按常规,切开头皮见右侧颞肌出血2*1.5cm、5cm右枕部10*6cm头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出血5*4cm。锯开颅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以左侧为甚,左额部硬膜下8*7cm血肿,未见颅骨骨折。
3、分析
根据死者许双虎尸体检验所见,左下颌下淤血,切开头皮见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及帽状腱膜出血,打开颅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左额部硬膜下血肿,由此认定死者许双虎其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许双虎左下颌下淤血,右枕部皮下血肿,相应部位帽状腱膜下血肿,并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死者许左下颌淤血应受到钝性物体的击打所形成,由于受到打击仰面跌倒,右枕部着地,外力对冲作用形成颅的出血。
结论:
死者许双虎系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鉴定人:王晓龙
夏 叶
1998年8月4日
我的父亲许双富是南京西站机务段铁路工人,为人正值豪爽、助人为乐。他经常教导我们儿女:“做人要正值,自己吃饱穿暖的时候不要忘记周围身边忍冻挨饿和急需要帮助的人们,因为我是从那个苦日子过来的!做人,永远不要忘记中国共产党”!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他给我们家庭、给杏虎村百姓、给铁路工人做出了榜样。
恳请社会好心人、新闻媒体、政府官员、网络朋友给予合法帮助、网络举报和转载!
十多年来,我家已经举步艰难,今后还有更长的路。路不平众人踩,我要把这个案件事实举报揭发到全国各地家喻户晓,请好心人给点3——5元捐助和指导路途帮助传播 。
这个黑手害的执法人员不能公正执法,是其低头做人;大家的努力他一定会提心吊胆!露出水面!
我携全家磕谢
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杏虎村北陵29号
举报人:许利庚 2013 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