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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中院领导帮助百姓解决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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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中院领导帮助百姓解决实体问题      查看: 31910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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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中院领导帮助百姓解决实体问题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院长您好

    我们是上党镇三个拆迁户(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赵明青)201311月与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73月,上党政府因合同约定的改建地段土地无法上市,造成约定的商品房屋也无法建设,结果上党政府将与合同约定没有关联的北汽安置房强制安置,一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不清,枉法判决支持,制造冤案,让百姓不接受也得接受,我们三家合同约定权利得不到保护.20173月份,上党政府越权帮我们三家代理选房并固定了房屋.实际固定的房屋面积远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差与约定面积比值大于3%,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这是后续一个诉讼案.20133月,上党政府安置38户时,安置房建设规划时就保证了每户必须拥有一个汽车库,实际也是这样操作履行的.但是我们三家房屋被固定后所配套的固定的汽车库被上党政府个别人利用职权私自出售小区外面的不相干人.这是后续一个诉讼案.20173月份,上党政府实际违法安置至今,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又是一个诉讼案.法院凌驾合同约定之上.判决我们三家拿北汽安置房,我们与政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置是必须经过选房,而目前我们手中所持有的有序号的选房证就是一张废纸,因为优先选房权已经被剥夺,选房权利没办法得到落实如何进入房屋办理交接手续?选房权利被剥夺会产生一个诉讼案,另外安置房生活设施不齐全,天然气没有入户也是违反国家政策,势必还得产生一个诉讼案,法院判决前对于这些实际问题从来没有核实过考虑过,为什么将具有那么多瑕疵的北汽安置房一判了事,让百姓承受本不应该承受一切,并造成一案结多案生,法院为什么不能将安置补偿协议里所包含的实体性问题一篮子解决,长期的诉讼造成诉累,又浪费诉讼资源,程序已经空转了8年,始终不帮百姓解决实体.尤其我们三家从20214月至今长期居住在外面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由于上党政府违反合同约定与违反自己承诺所造成的,这又是一个诉讼案,法院有职去审核去解决本应该解决的实体性问题,如何做到案结事了,解决百姓实体问题,法院需要公平公正的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目前天气炎日似火烧,我们被地方政府拆迁的房屋至今12年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长期居住在外,流离失所,恳请中院领导帮助协调解决,百姓不甚感激.

    关键是一审与二审已经审理过的案件经不住时间的推敲与验证,判决结果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尤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从来没有被采纳,对提交的证据没有作出任何的评价,结果还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撑,一审与二审退休法官都称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冤案,完全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最高法院的禁止的不解决实体,程序长期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是一种趟平式不作为工作方式.镇江地区司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真的是法律盲区,世外桃源吗?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也许来的迟点,但是坚信正义不会缺席.

    没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全部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内容的纠纷,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从来没有想解决的本应该解决的问题,只行使程序,不解决实体,最搞笑的是一个法官亲口说:法院又没拆除你的房屋,哪个拆除找哪个部门,你只能去找地方政府解决实体,法院审理程序不错就行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应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个人权利是分等级保护,我们百姓就认命被枉法判决了,但是如今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句句是事实,有一句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10 12: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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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7-9 16:57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原告王文明 赵明青诉上党政府等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1112民初1262号),正在丹徒法院审理,请耐心等待结果。 友情提醒,帖中提及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涉及拆迁遗留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协调解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7-8 09:06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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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经了解,原告王文明 赵明青诉上党政府等的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4苏1112民初1262号),正在丹徒法院审理,请耐心等待结果。



    友情提醒,帖中提及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涉及拆迁遗留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协调解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7-9 16:5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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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是一审与二审已经审理过的案件经不住时间的推敲与验证,判决结果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尤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从来没有被采纳,对提交的证据没有作出任何的评价,结果还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撑,一审与二审退休法官都称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冤案,完全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最高法院的禁止的不解决实体,程序长期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是一种趟平式不作为工作方式.镇江地区司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真的是法律盲区,世外桃源吗?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也许来的迟点,但是坚信正义不会缺席.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10 12:18 编辑 ]




    2024-7-10 12:18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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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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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全部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内容的纠纷,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从来没有想解决的本应该解决的问题,只行使程序,不解决实体,最搞笑的是一个法官亲口说:法院又没拆除你的房屋,哪个拆除找哪个部门,你只能去找地方政府解决实体,法院只年程序不错就行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应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个人权利是分等级保护,我们百姓就认命被枉法判决了,但是如今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句句是事实,有一句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10 12:28 编辑 ]




    2024-7-10 12:27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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