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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  举报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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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与投诉      查看: 19928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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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与投诉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蒋勇局长:

    您好!2023年9月份向您与丹徒区农村局局长同时邮寄过挂号信,来信举报2020年至今丹徒区上党镇农村建房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现在举报丹徒区农村局对收到的举报与投诉不管不问,消极不作为的乱象,请求镇江市农村局督促丹徒区农村局依法履行职责,立案查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11月份起,在全镇江市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不规范问题。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2.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等问题。

    3.逐利执法问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4.执法粗暴问题。不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执法的规定野蛮执法、不听取陈述申辩、不问缘由,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

    5.执法“寻租”问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6.执法不作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受理投诉不及时、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时效,对重大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该报告的不报告、该移送的不移送,执法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问题。

    上党镇有多个村民在20230820 已经向镇江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提交投诉举报材料,举报上党镇从20205月份2023年未批先建的建房户21户,举报名单里面有队长、村干部、镇干部、区干部,有党员干部,违法建房户中有本地户口与城镇户口,好多人根本就没有资质享受农村宅基地而在农村非法建房,后续又通过挂号信件邮寄镇江市农村局与丹徒区农村局局长收并要求立案查处,2023年12月份,举报4个月举报人找过丹徒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刘大,刘大首先说:欢迎群众积极举报,我单位会秉公执法,一视同仁,时经6个月找刘大问立案查处情况,刘大说单位事情多暂时没空查处,2024年37日,时过8个月,举报人又去找刘大要求立案查处,刘大说:我也没办法,我也找过领导,领导说未批先建农户太多了,暂时不立案查处,刘大又说:我单位2023年10月份去上党五塘一个农民家,非法建房400多平方别墅,什么手续没有,我们去现场只是拆除了一个院子的墙角,表示我单位来现场执法过了,而造价近200万别墅真的难以执法拆除,那样农民的损失太大了,铜涵村一个农民2023年6份非法建设,我们经过调查是危房改造,手续也没有,目前也没有立案查处。截止今日,丹徒区农业农村局没有依法深入一线实际调查核实被举报未批先建的事实,其实就是故意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就是充当非法建设的保护伞的角色,是一种故意不立案查处的渎职行为,2023年8月份开始至今,丹徒区农村局与当地村委会对举报人反映持续建设的违章建筑,至今未去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或者阻止施工,这个现象就是在故意保护非法建设,这种保护伞就是刻意助长非法建设的歪风气,由于丹徒区农业局长期的不作为造成了上党镇农村建房未批先建泛滥成灾,这种消极不作为就是滥用权力,玩忽职守与徇私舞弊.2023年10月份,老镇荣公路距离上党镇人民政府西300米又有二户未批先建,目前已经完工,感觉上党镇农民建房真的就是法律督促盲区无人监管一样.请镇江市农村局督促丹徒区农村局对原先收到的举报21户名单依法立案查处,还百姓一个公平与公正,还法律一尊严,确保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与省政府的文件内容执行到位,为确保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的政令畅通,对丹徒区农村局在农村执法中多年持续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选择性执法、对群众举报事实存在的问题不处理、受理投诉不及时、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时效,对重大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该报告的不报告、执法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敷衍等问题必须依据国务院精神清理整治到位,不然会造成社会更不稳定。今天就不公示邮寄给镇江市农村局与丹徒区农村局挂号信的回执了,也不公示被举报人名单了.以上举报内容属实,内容不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责任.你单位收到的举报挂号信中有举报人名字与电话号码,可以联系核实.举报全部是事实,虚假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责任.首先应该从你单位内部自查自纠,清查人情案,关系案,选择性执法,依法执行国务院与省政府的整治文件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保护伞.保持国务院文件保持畅通无阻并执行到位.而选择性执法,人情案,关系案就是无视、冷漠、践踏国家法律,国务院决策



    [ 本帖最后由 JSAB00 于 2024-3-14 09: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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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业农村局 于 2024-3-14 17:55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针对当事人卢文霞个案的处置以及卢文霞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区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反应,重点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一是快速开展专题协调。8月28日,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带队,两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参与,赴上党镇政府开展专题会商、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就具体卢文霞个案的侦办、所反映的20余户涉嫌违法建房问题的分类处置以及农村违法建房行为的源头管控等方面,与上党镇党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二是积极参与司法协调。9月26日,由区司法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上党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上党镇司法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党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就卢文霞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查处工作推进、卢文霞补办建房申请手续方面诉求相关矛盾的化解及难点问题的协调等内容,开展了专题协调,建议由上党镇政府牵头负责,督促村委会及时化解矛盾,指导卢文霞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全面开展调查摸底。8月24日、10月19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两次对接上党镇分管领导,要求所涉村,就卢文霞所反映的共20余户农户违法建房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基本情况,经相关村初步摸排,已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 ...


                      
    2024-3-8 16:09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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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13 09:3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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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13 09:37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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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收到的举报挂号信中有举报人名字与电话号码,可以联系核实.举报全部是事实,虚假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责任.首先应该从你单位内部自查自纠,清查人情案,关系案,选择性执法,依法执行国务院与省政府的整治文件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建设的保护伞.保持国务院文件保持畅通无阻并执行到位.而选择性执法,人情案,关系案就是无视、冷漠、践踏国家法律,国务院决策

    [ 本帖最后由 JSAB00 于 2024-3-14 09:28 编辑 ]




    2024-3-13 10:1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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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事人卢文霞个案的处置以及卢文霞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区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反应,重点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一是快速开展专题协调。8月28日,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带队,两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参与,赴上党镇政府开展专题会商、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就具体卢文霞个案的侦办、所反映的20余户涉嫌违法建房问题的分类处置以及农村违法建房行为的源头管控等方面,与上党镇党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二是积极参与司法协调。9月26日,由区司法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上党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上党镇司法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党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就卢文霞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查处工作推进、卢文霞补办建房申请手续方面诉求相关矛盾的化解及难点问题的协调等内容,开展了专题协调,建议由上党镇政府牵头负责,督促村委会及时化解矛盾,指导卢文霞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全面开展调查摸底。8月24日、10月19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两次对接上党镇分管领导,要求所涉村,就卢文霞所反映的共20余户农户违法建房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基本情况,经相关村初步摸排,已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四是依法推进案件查处。根据镇村反馈的调查摸底信息,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审会讨论决定,采取分类处置、逐步推进办法予以落实。对建设时间发生于2020年的,由于管辖权因素不予查处,并形成报告请示区政府予以关注并尽快明确;对建设时间发生在2020年之后的,逐个予以立案查处,并已于2023年12月21日对东沛村铜涵11组孙白娣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之中。上述已采取的相关处置举措,在当事人卢文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已经向其说明。





    2024-3-14 17:55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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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24-3-25 12:20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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