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阳吾悦步行街128-129门市Joyce女装购买一件1019真丝衬衫,m码太大,需要s码,商家表示可付款调货,十天后拿到衣服未仔细检查。后发现衣服竟被裁剪,且码数标被剪,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监管局回复有调货记录,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然商家不同意,后拒绝协调,并由监管局出具拒绝调解书。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两点疑问:1、由监管局提供的证据并为显示明确调货记录,工作人员表示会再继续问商家收集调货信息,目前未见调货信息。2、监管局提供的物流信息sf 15344039797,只有11位数,后两位被马赛克,根本无法查阅该单号的物流信息,工作人员也表示没有查证。工作人员承认证据不足,办案不严谨(有当时与工作人员交涉对话录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以上两点,办案人员是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