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22日,常州镭森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森特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4年9月22日,镭森特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75312.94元。其中优先债权为335515.17元,普通债权39797.77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申请宣告镭森特公司破产并终结镭森特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镭森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管理人核查的债务人资产情况和债权人申 报债权情况,镭森特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应当宣告破产的条件。因镭森特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常州镭森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常州镭森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