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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既不安排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休假,也不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