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5月到2011年2月在镇江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工作,2010年之前没签合同也么交保险,每周上6天,休息一天,也没加班费,2006年5月-2009年12月的医保是我自己交的,2010年4月签了2010-2012三年的合同,开始实行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工作时间每天七小时制。2011年2月1日我要求辞职,离职后我能讨回我的2006年5月-2010年3月的加班费和2006年5月-2009年12月的医保费吗?

我有月休息安排规定和很多张无加班费、交社保的工资单,多张个人自费医保缴费单据。还有就是养老保险是按个人名义补交,不是按照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比例共同交纳,失业保险也不能补交,这也影响我失业后少拿失业金,我该如何维权?

另2010年4月签合同时公司强行要求我写了一份2010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公司交的证明,事实只补交了养老保险且我交纳的比例较大 ,我有交款的收条证明的复印件 。

我能讨回我多缴纳保费吗?我有多少个月的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个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就是这样无视法律的存在吗? 有许多的劳动者正在被侵权而敢怒而不敢言啊!   劳动监察又在哪里?为何中心员工社保的缴费基数都一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