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心的业主请联合起来抵制开发商和物业私自将小区道路划为停车场的行为
最近,许多业主都对一期小区停车的话题非常关心。开发商在暴利推销地下车位无果的情况下,由物业出面,打着规范管理的旗号收取停车费,先是将地下车位月租费由物价局批准的120元暴涨的180元,在遭遇大多数有车业主抵制后,竟然无视全体业主的权益,荒唐的将小区内唯一的道路半辐划为停车场,光明正大的收取停车费。
《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内地面和道路归全体业主共用,其建设成本已打入房价,也就是我们全体业主出钱建的。《消防法》也明确规定,小区道路作为消防通道,应确保其畅通,不应设置和存放任何阻碍通行的物件。开发商和物业私自将地面绿化带划出停车场已有错在先,如今又将道路划为停车场,给小区业主的生活和安全必将造成极大隐患,原本4米宽的道路如今仅剩下2米,平时车辆进出一会车,其他人员就无法通行,对于有小孩的业主,如今根本不敢将孩子单独放在楼下玩耍,如果遇上个什么突发事件,消防车、救护车均无法通行,小区内唯一的生命通道就被两侧停放的车辆梗塞住了,这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粗暴践踏。
梦溪嘉苑自去年一期交付入住以来,物业管理水平真的让人心寒。保安、保洁人员不断削减,管理服务质量直线下滑,业主种种投诉石沉大海,而物管收费却暴涨30%。如今开发商和物业在小区停车问题上的这一举措,让我们对小区的未来感到绝望。
梦溪嘉苑开发商和物业敢于如此置业主权益于不顾,一方面缘于他们作为奸商逐利的丑陋本性和处于强势的地位,一方面也由于我们的业主尚处于散沙状态,在维权问题上难以形成合力。今天在面对开发商和物业私自将小区道路划为停车场这一行为上,如果我们业主再不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今后开发商和物业必将更加有恃无恐,为追求他们的利益置业主权益于不顾,全体业主今后恐怕也将无权可维。
为此,我提议,有责任心的业主请联合起来抵制开发商和物业私自将小区道路划为停车场的行为,强烈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就停车问题做到以下三点:
1、撤除现有地面停车位,恢复地面绿化和道路,还全体业主一个安全整治的小区环境。
2、地下车位在严格执行物价批准120元/月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一次性交纳半年以上费用的业主给予优惠。
3、增加保安和保洁人员,提高小区物管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达到其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服务等级。
建议全体业主在开发商和物业没有就上述问题作出整改和相应承诺前,缓交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希望广大业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顶贴支持。同时恳请业主中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提供维权帮助。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1 0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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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普通建筑消防车道至少需3.5米宽,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至少需4米宽 。
2、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本帖最后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1 22:16 编辑 ]
2、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本帖最后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1 22:16 编辑 ]
1、石家庄:小区消防通道堵塞 居民家中被烧光
因大量机动车占据着小区的消防通道,半夜时居民家中发生火灾后消防车难以进入,最终只能眼睁睁看着火苗肆意燃烧,将屋内物品烧成灰烬,这是9月2日凌晨发生在石家庄长江大道一座小区内的一幕。当火灾来临,却因消防通道不畅而无法及时扑救的悲剧真实呈现在人们眼前时,确保小区内消防通道畅通问题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同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详见:http://www.hebxf.net/infomations/yzkx/200809/1286.shtml
2、浙江嘉兴:2008年7月23日晚上,位于市区东升路南侧的花园小区新秀苑一场大火,再次引发市民对消防通道问题的关注。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火灾发生地时,居民们对前一天的大火还是心有余悸。“消防通道一天不畅通,我们就一天不得安宁。希望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消防通道问题!”正在楼下清扫玻璃碎屑的沈老伯一再要求记者在报上反映他们的心声。详见:http://www.cnjxol.com/xwzx/jxxw/ ... /content_780288.htm
3......
希望上面这一个个血的教训能够给我们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敲响警钟。
因大量机动车占据着小区的消防通道,半夜时居民家中发生火灾后消防车难以进入,最终只能眼睁睁看着火苗肆意燃烧,将屋内物品烧成灰烬,这是9月2日凌晨发生在石家庄长江大道一座小区内的一幕。当火灾来临,却因消防通道不畅而无法及时扑救的悲剧真实呈现在人们眼前时,确保小区内消防通道畅通问题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同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详见:http://www.hebxf.net/infomations/yzkx/200809/1286.shtml
2、浙江嘉兴:2008年7月23日晚上,位于市区东升路南侧的花园小区新秀苑一场大火,再次引发市民对消防通道问题的关注。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火灾发生地时,居民们对前一天的大火还是心有余悸。“消防通道一天不畅通,我们就一天不得安宁。希望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消防通道问题!”正在楼下清扫玻璃碎屑的沈老伯一再要求记者在报上反映他们的心声。详见:http://www.cnjxol.com/xwzx/jxxw/ ... /content_780288.htm
3......
希望上面这一个个血的教训能够给我们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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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个车位,既给物业一年增加收入12480元,又暂时缓解了部分业主停车的矛盾,逼迫以后需要停车的业主按180元/月租用地下车位,为开发商谋取暴利。物业的小算盘打得不可谓不精,但却以破坏小区的整体环境为代价,置全体业主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这样的物业又怎么能让业主放心。
矛盾的焦点并不在停车位的多少,诺大的地下停车场如今空空荡荡,上百个车位全空在那儿。问题的解决其实也不困难,只需要开发商和物业在地下车位收费上严格按照物价批准的标准收取。如果不是开发商谋取暴利,地下车位收费过高,有车的业主谁又愿意将自己的爱车停在露天日晒雨淋。
再次呼吁相关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和停车费,这是我们目前唯一可用的有效手段。小区是我们业主的小区,物业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既然不顾业主的权益,又有什么权利对业主呼三道四。又有什么权利剥夺全体业主的行路权和有车业主的停车权。
我们不是不支持物业的工作,但要看物业的行为是否在为业主服务,是否将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
[ 本帖最后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2 11:16 编辑 ]
矛盾的焦点并不在停车位的多少,诺大的地下停车场如今空空荡荡,上百个车位全空在那儿。问题的解决其实也不困难,只需要开发商和物业在地下车位收费上严格按照物价批准的标准收取。如果不是开发商谋取暴利,地下车位收费过高,有车的业主谁又愿意将自己的爱车停在露天日晒雨淋。
再次呼吁相关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和停车费,这是我们目前唯一可用的有效手段。小区是我们业主的小区,物业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既然不顾业主的权益,又有什么权利对业主呼三道四。又有什么权利剥夺全体业主的行路权和有车业主的停车权。
我们不是不支持物业的工作,但要看物业的行为是否在为业主服务,是否将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
[ 本帖最后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2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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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太阳底下 于 09-5-13 12:07 发表
咨询物价部门,答复说地下停车场产权只要归开发商所有,就和房价一样,属市场定价行为,物价部门不好干涉。靠!看来开发商就是定1000/月也无人过问了!!!真不懂中国还要保留物价局,用纳税人的钱养这样一帮无用 ...
咨询人防办,答复: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咨询物价部门,答复说地下停车场产权只要归开发商所有,就和房价一样,属市场定价行为,物价部门不好干涉。靠!看来开发商就是定1000/月也无人过问了!!!真不懂中国还要保留物价局,用纳税人的钱养这样一帮无用 ...
……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结果:①不得出售;
②要求开发商提供与人防部门签订的使用协议或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