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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泰新城  >  瑞泰新城业主联盟 08年05月2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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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泰新城业主联盟 08年05月29日更新      查看: 192904  回复: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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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晕,我是一期的,都住了有2年了,有什么不懂的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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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代收费用不合理,跟他要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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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的车库,有好多人想要的  啊,告诉我,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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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搞什么业主联盟,我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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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物业公司是换的第2个,都是因为我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公司自己换的.
    我们要是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就可以提合理的建议.可以让物业公司为我们服务,不在是他想怎样就怎样,我们大家都可以参与管理,共同用心呵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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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目前的物业公司还是比较好的(和别的小区比),但是我们是业主就应该参与,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日前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近日制定了国内首部《业主大会规程》,并于9月1日起实行。

      “规程”首次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定业主大会负责6项工作,即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行使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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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规程》
    --------------------------------------------------------------------------------

    http://www.sconline.com.cn 四川在线 (2003-07-07 09:57:13)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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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球球她爸 发表于搜房社区-业主维权 qfxc.gz.soufun.com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选)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确认。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 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9、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11、 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3、 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业主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专项维修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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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工作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确定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由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批准,由业主委员会解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的物业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物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第三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物业所交纳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四)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五)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六)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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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营造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使业主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自己要主动啊,向上海都有专门为业主、业委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了,我们要联合,联合,联合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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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楼的同志,6、 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现在是物业管理公司搞的,根本没有通知到每个业主,

    我个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就是想先走一步,到时候我们就没有办法了


    所以我们要动作快啊,愿意的留联系方法, :3:





    另外81楼的(大家认为物业是否应该允许封阳台?)我个人认为不允许封阳台是我们小区美丽的一个方面,我们小区现在很漂亮,不要破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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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营造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使业主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自己要主动啊

    我们要动作快啊,愿意的留联系方法,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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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怎么了??这里是瑞泰的论坛 ,你们怎么在说瑞丹花苑的事情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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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拂水无痕 啊

       我们瑞泰的人怎么没有人来啊???
    :2: :2: 他们怎么了?唉!你看别的联盟人好多,


       我们小区想干净,555还要2年左右啊,5555镇江的城市建设它不上路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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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楼的

      你对新区了解什么啊?知道什么啊?????

      你要为新区的繁荣做贡献就再开个论坛,不要跑到这里来啊


      我代表新区的人民.谢谢你啊,呵呵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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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拂水无痕啊


       你不知道啊?我们旁边的江南世家刚刚开工,要2-3年才结束啊!!!!!!!所以我这样说啊,还有我们旁边马上还要建学校,有好几个工程马上要开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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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家的工程完工了吗????什么时候住啊????到时候你就知道,现在的物业管理就是管你,让你交钱.你有事情的时候,哈哈,他就不怎么管了,他会告诉你不怎么好管啊,事情不怎么好协调啊, :4: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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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面的安居房还有8栋要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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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啊?我怎么感觉没有以前好,现在没有以前安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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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的瑞泰人少,温度比市区低2-3度,可以听到虫子的叫声,旁边也没有建设单位的机器声,早上可以听到小鸟在叫啊


    可是现在就没有那么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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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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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啊?好什么啊?

    超市的东西有好多是时间快到的,我们买东西都不在门口买,

    幼儿园还没有开,现在还不知道是哪个搞的(好的幼儿园它没有来)

    喷泉是不怎么开,

    小桥下都没有鱼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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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了江南世家的规划,55555555它们小区要比我们的好啊,,,,,,,,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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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观赏鱼就是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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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觉得我们小区.有什么好,???

                     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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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区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听不到装修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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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由 拂水无痕 发布
    [B]嘿嘿~ [/B]
    我是一期,8号楼的.我可近了:Q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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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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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人在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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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通知

       为了庆祝布什当选.本小区决定每个居民可以在今天8:00前到门口的老潘酒楼免费领取猪脚掌一个,过时不候.



                                                 小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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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总理逝世时联合国下半旗的真实原由(转载)
    1976年1月8日,周恩来逝世时,设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门前的联合国旗降了半旗。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元首先后去世,联合国还没有为谁下过半旗。
        一些国家感到不平了,他们的外交官聚集在联合国大门前的广场上,言辞激愤地向联合国总部发出质问:我们的国家元首去世,联合国的大旗升得那么高,中国的总理去世,为什么要为他下半旗呢?  
        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站出来,在联合国大厦门前的台阶上发表了一次极短的演讲,总共不过一分钟。  
        他说:“为了悼念周恩来,联合国下半旗,这是我决定的,原因有二:
        一是,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她的金银财宝多得不计其数,她使用的人民币多得我们数不过来。可是她的周总理没有一分钱存款!
        二是,中国有10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¼,可是周总理没有一个自己孩子。你们任何国家的元首,如果能做到其中一条,在他逝世之日,总部将照样为他降半旗。”
        说完,他转身就走,广场上外交官各个哑口无言,随后响起雷鸣般的掌声。瓦尔德海姆机敏而锋利的谈吐,不仅表现了他机智无比的外交才能,同时也反映了我们敬爱的周总理的高尚品格是举世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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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了?同志们:

             怎么都在打听MM的家啊,你们当心MM的老公啊
             现在什么世界啊?只有人看没有人发帖子,还说废话,看到有MM了,就打听她的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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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最初由 拂水无痕 发布
    [B]我今天早上出门的时候看见贴在宣传栏里
    那个什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通告
    只那么七个人,不晓得是什么人诶!
    你们有哪个知道的吗?

    而且说什么只贴三天啊? [/B]
    晕啊,我一直在说的事情还是被他们先做了,我们等着他们来收钱啊,

    昨天的南京零距离报道,物业没有收到费用他就停了业主的电,你们会去打官司吗???//:19: :19: :19: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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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最初由 拂水无痕 发布
    [B]我今天早上出门的时候看见贴在宣传栏里
    那个什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通告
    只那么七个人,不晓得是什么人诶!
    你们有哪个知道的吗?

    而且说什么只贴三天啊? [/B]
    我知道,是门口做生意的,也就是比较听话的那么几个人,哈哈这样业主委员会就是傀儡


    肯定是这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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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帖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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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最初由 拂水无痕 发布
    [B]不会吧?
    天天在那里吃方便面?
    嘿嘿~
    是不想跑的吧? [/B]
    是泡MM,那个超市肯定有MM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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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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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宽带小区详细开通地区表(04年2月)
    货比三家,网通宽带新开通小区,欢迎登记安装

    新开通小区:马家山小区、丁卯索普新村

    1. 桃花坞华星新村全覆盖
    2. 镇江监狱宿舍全覆盖
    3. 环城路7号(有线电厂宿舍)全覆盖
    4. 环球花园1期.2期全覆盖
    5. 青云门.府学新村全覆盖
    6. 江苏大学中山校区教师宿舍全覆盖
    7.三茅宫1区全覆盖,3区靠近老邮电局附近覆盖
    8.北湖花园全覆盖
    9.谏壁电厂一村,二村全覆盖
    10.谏壁---纸浆厂宿舍——工人村全覆盖
    11.江苏索普集团宿舍——索普新村全覆盖
    12.跑马山——山林苑全覆盖,跑马山——康居苑全覆盖
    13.三茅宫二道井1#,2#,3#
    14.长江路13号1#,2#,3#,
    长江路15号1#,3#,4#,5#
    15.会莲庵街附近
    16.梦溪园巷2#,4#,17#,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2-10#,22-11#,22-12#,22-13#,22-15#,
    17 中营1#,2#,4#,5#,6-1#,6-2#,6-3#,6-4#,9#,
    18 石头巷全覆盖
    19 凤凰岭小区:中山东路88号5#,7#,10#,12#,13#,14#,15#
    20 弥陀寺巷全覆盖
    21西柴院小区1#,2#,3#,4#,5#,6#,7#,8#,9#,10#,11#,12#
    22水陆寺巷全覆盖
    23梦溪广场10号楼附近
    24南马路95号附近
    25宋官营全覆盖
    26酒海街小区(马路东侧)
    27华东列电宿舍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单身楼

    解放路 430号1幢、6号、152号
    南马路 97幢、98幢、99幢、100幢
    市政路 23号、25号、29号
    经折巷 8号、21号、22号、23号、32号
    蒌巷 12号、14号
    东吴路 26-2号、26-3号、26-4号、27号2幢、
    84号、86号、151号、200号
    东吴路 雅室小苑5栋
    东吴路85幢
    东吴路129号 消防宿舍2栋、20幢
    东吴新村 151号10栋
    江滨新村(三期全覆盖) 14、49、54、86、100、117、150、158、171、172、162、205
    凤鸣新村 13幢、18幢、19幢、28幢、29幢
    东岳巷 4号、11号、14号9幢、10幢、11幢、18号大院9幢
    12幢、13幢、18-1幢、18-6幢
    李家大山二区 36栋、89栋、103幢、104幢、105幢、117栋
    李家大山三区 6幢、8幢、22幢、23幢、24幢

    仓巷 19号、5-2幢、7-1幢、7-2幢、
    航运新村 56号1幢、29幢、53幢、
    桃花坞新村1区 5号、9幢、28幢、30号、34幢、39幢 55幢、47号
    桃花坞新村2区 4幢
    桃花坞新村4区 13号
    桃花坞新村5区 18号
    桃花坞新村7区 14号、11幢、14幢、15幢、20幢
    桃花坞新村10区 31号
    贺家弄 12幢、13幢、14幢、17号-16幢、103幢
    健康路 17号88-1幢、88-2幢、17号16幢
    花山湾3区 6号
    花山湾4区 11幢、12幢、13幢、26幢、27幢、29幢、31幢
    花山湾5区 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
    14号、18号、19号、20号、24号、29号、30号
    花山湾6区 36号
    三茅宫二区 2号、3号、5号、6号、16号、21号、29号
    30号、31号、32号、33号、38号、39号
    41号、42号、48号、50号
    朱方路 227号9幢、10幢、11幢 5幢
    何家门 79号3幢、4幢、5幢、1号2幢、33幢、84-1号
    王家巷 17幢、19幢、21幢、23幢、25幢
    古更楼巷 1幢、2幢、4幢、7幢
    京河路 17幢、19幢、21幢、22幢、23号
    梦溪园巷 22号12幢、13幢、14幢、15幢
    医政路 2-1幢、2-2幢、4-1幢、4-2幢、5号24幢、6-1幢、6-2幢、8号
    千秋桥街 3号、5号、14号、15号、16号
    京砚山 38号2幢、3幢、5幢、6幢、7幢、8幢、9幢、
    24幢、25幢、26幢、50号4幢、5幢
    太平庵 1幢、2幢、3幢、24号
    同德里 7幢、3幢、4幢、5幢、6幢、8幢、9幢、10幢
    京东公寓 1幢204、2幢、3幢、4幢、5幢
    怡心小院 1幢、2幢、3幢
    老北门 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
    润州山路 5号3幢、6号、8号、9号、10号、11号、21-1号 、23号2幢
    环城路 7号、7-1号1幢、56号、83号
    置业新村 3幢、5幢、7幢、12幢
    中山东路 254号4幢、88号7幢
    新马路 11、12、13、14
    何家门 1号2幢、1号33幢、84-1号、84-2号、79号4栋
    南门大街 33号、34号
    黄山路 5号、20号、22号军供招待所
    黄山南路 22号、73号-3栋、80号、81号、82号
    西家湾 49号、50号、51号
    运河路 6号4幢、61号1幢、2幢、3幢、4幢、39号
    西体分场 1幢、2幢、3幢、4幢
    丁卯桥**绣花苑 1幢、2幢
    万古一人巷 17号、20-2幢、20-3幢、20-4幢、18-3幢
    中街 77号、99号
    光明新村 4栋、3栋、2栋 5栋
    广东山庄 38号14栋、13栋、15栋、67-5幢、67-6栋、市政2号

    朱方花苑 20号、19号、21号
    梳儿巷 6号、7号、5号、34号、35号、36号
    中营街 47栋、51栋、53幢、
    东门坡 27号2幢、1栋
    永安路 17号、18号、东四、东34
    庙巷 9幢、10栋
    太古山 29幢14号、15号
    桃园新村 22-1幢、 22-2栋
    桃西路 6号7幢
    润州山路 23号2幢
    长江路 197号2幢
    金山路 53号
    大西路 213号
    贺家弄 103号
    中山西路 4号、204号、61-2号
    道署街 1-1号
    船院南校区 25幢
    铝加工厂宿舍 16号
    象山乡东码头 3-6号
    二道巷 83号
    梦溪新村 3号
    苗家巷 11号
    七里供销社 24号
    **绣花园 1幢
    老北门 20号
    府学新村 3幢
    斜桥街 71号
    江天花园 2幢
    剪子巷 83号
    白莲巷 26号
    市政府 2号楼
    山门口 5号
    酒海街 27号
    人民街 27号
    青云门 34号
    轴承厂宿舍 5号
    将军巷 17号
    义士路 24号

      网通最新开通小区(2003年11月)
    南马路,棒槌营,庙巷,石头巷,
    酒海街17.21.23.25.27.29.31.33.41.47.49.55.51.53
    何家巷附近
    环城路18号,16号,(毛链厂宿舍)




    为什么我们小区没有,,,,,是因为我们现在的物业公司不让进,,,,,


    为什么不让进???



    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们没有了选择,我们没有了应该有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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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来说说       这样的物业公司是我们的物业公司吗?为我们想了吗?


    这个事情才是一个小事情,那么在别的事情上,它(物业公司)还是会这样,


        :4: :4:




    看帖必回: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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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啊,我们中国的老百姓都是良没民,,,,,大大的好:18: :18: :18:

    有什么事情都可以默默忍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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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买房的看


    QUOTE:
    最初由 拂水无痕 发布
    [B]什么啊~
    是我一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想在咱们瑞泰落户
    你们欢迎啊???

    欢迎广大住户提供线索
    有知情下落者,重谢!!!
    嘿嘿! [/B]
    现在我们小区有人要卖房和车库,你们可以在小区里转转就可以看到的,他们都有卖房信息写在外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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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看看人家车库门上,楼梯门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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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最初由 苦乐人生 发布
    [B]


    据我了解一千不到的价格从未出现过,我们领导是当时排名第四位买的,是1380元/平方,我想即使找人打折也不会差这么多吧,最近他抛掉一套,价格在2600元/平方。 [/B]
    不是,在刚刚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建的时候,价格是1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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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啊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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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学会的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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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2间一期的6楼,现在还没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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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现在的公司办公地方,小楼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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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卖房的人看了,现在有好多卖家找不到买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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