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冬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镇江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本市居住,不分性别、职业、年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有一定游泳技术基础和特长,常年坚持游泳的公民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健身、促进健康为宗旨。通过坚持冬泳活动使会员得到体魄锻炼、陶冶情操,增进交往和友谊的目的。协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协会的组织作用,使冬泳的方法更加按全、科学。并不断加强冬泳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队伍,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为镇江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镇江市体育局、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镇江市体育场游泳池内,地址:江苏镇江市经折巷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冬泳协会会员进行常年冬泳锻炼;
(二)        开展冬泳运动对健康、祛病、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学术讨论和研究;
(三)        负责与外省市冬泳协会的交往开展交流活动;
(四)        组织冬泳相关的铁人三项运动的训练工作,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凡在本市居住的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均可报名参加本会,同时符合加入本团体条件的单位也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并参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四)        有一定的游泳基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体检证明;(申请书请网上自行下载)
(二)        经游泳技术部门测试游泳技术水平;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可享用冬泳场地及其设施;
(三)        获取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热爱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冬泳活动,同时以自身的行动,扩大冬泳运动的影响,推动冬泳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于2007年12月28日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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