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2.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施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3.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公共收益的具体收支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开、更新,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