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购买的房屋是市政府为驻镇部队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关于加快推进驻镇部队军队人员社会化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270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如军队人员异地安置住房后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含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军队单位应回购用于安置其他军队人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