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文件要求,启动镇江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现通告如下:

一、调整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

二、浮动标准

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异议处理

用人单位如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将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四、信息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查询。社保经办机构近期将通过短信、信件形式向用人单位发送浮动费率告知提醒。

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拨打镇江人社服务热线12333或联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需提供单位全称和社保代码)。

五、联系方式

镇江市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地址
镇江市社保中心0511-85340085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丹徒区社保中心0511-80896076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0511-89981180京口区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0511-81988353润州区御桥巷1号
镇江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0511-83378920经开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9日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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