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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规定了个人账户可以支取的情形:
1、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依法继承;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