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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23〕1号 )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载 http://www.js.gov.cn/art/2023/3/17/art_64797_10834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