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积金:
   本人曾于刚工作不久2000年左右用父母过户的房产证提取了部分公积金(大概50%,未贷款),该房于2010年因婚变,转到女方名下,且女方户口迁回外地,我的户口迁至本地父母家,本人名下至此已无房。今年,本人打算新购置房产一套,再缴纳30%首付后,余款在农行正在办理贷款,无论是房产商,还是农行,在查看本人的首套房房证明,都未提出异议,但是在我拿着首付发票,准备去建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帐户上余款时,建行认定我属于二套房,原因是:该中心认定二套房的定义,就是二次取款。名下无房也不能算首套。我要求出示文件,他们给出的文件并无对二套房的定义,答复,该解释权归中心所有,没有相关二次取款即为二套房的文件。
   请问建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样的定义,有没有根据?如果不合理,我该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