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河北邢台市新河县,一村民家中的柴火灶被燃气公司贴上了封条,引发关注。12月15日,涉事的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因为该用户家中同一个房间内存在燃气灶和柴火灶,存在安全隐患,故贴上封条要求用户整改,做法符合行业规范。
12月15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河北邢台市新河县,一村民家中的柴火灶被燃气公司贴上了封条,引发关注。12月15日,涉事的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因为该用户家中同一个房间内存在燃气灶和柴火灶,存在安全隐患,故贴上封条要求用户整改,做法符合行业规范。
12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封条是今年8月份所贴。当时公司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发现该用户燃气管道、采暖气化炉、燃气灶和燃气灶在同一个房间内,存在安全隐患。用户可以拆除柴火灶或者燃气灶,自由选择,但用户至今没有整改。工作人员表示,贴封条的做法也符合行业规范。
记者查阅《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其中也明确,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12-13
12月14日下午,有网友发视频反映,邢台市新河县一村民家柴火灶被当地燃气有限公司贴上封条。现场视频显示,灶台上交叉所贴的黄色封条上显示有“燃气安全隐患仍未整改,我公司已作停气处理”的字样。
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向记者介绍,今年8月,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入户安检时,发现该村民家中同一房间内,安装了天然气还有柴火灶,也就是存在“双火源”,是一个安全隐患。
整改期未拆贴封条,燃气公司表示实际未停气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不允许出现‘双火源’。村民解释柴火灶并没有使用,但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工作人员当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介绍情况时表示。
据了解,贴封条前,燃气公司给了村民半个月整改期限。工作人员回访发现仍未整改,“担心村民会使用柴火灶,燃气公司在沟通过后,经过村民同意后贴上了封条。但是,一直没有作停气处理。”
进展:封条撤下,柴火灶也拆除,燃气公司负责人被约谈
双代办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引发关注后,12月15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将村民家柴火灶的封条撤下,并对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训诫。“为了杜绝安全隐患,村民也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柴火灶的灶口拆了,只保留了台面放些杂物。”
对于燃气公司贴封条的行为,双代办表示,“虽然是为了村民安全考虑,但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行为确实不对,有些偏激了”。此外,也有部分网民质疑燃气公司此举是为强制推进使用天然气,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否认,“这个肯定没有,对于是使用柴火灶还是天然气,村民自愿原则,但就是一个基本安全的要求,绝不能在同一个空间存在两种火源。”
律师:“封灶”属行政强制措施,燃气公司程序违法了
观点A: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燃气公司“封灶”行为可初步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即使该封灶行为视为行政处罚措施,该处罚的转委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此外,被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其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并且正式的执法委托书还要向社会公布。“现有证据显示,燃气公司没有对外公示过被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信息,‘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观点B:封条无法律效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响军律师表示,燃气公司作为企业,主要职责是提供燃气服务并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没有执法权。即使当地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双火源”的情况出现。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也不能代替政府执法部门对村民柴火灶进行封停,而是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此,燃气公司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前提下对住户使用封条,行为无效,也是越权、侵权行为。
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向记者介绍,今年8月,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入户安检时,发现该村民家中同一房间内,安装了天然气还有柴火灶,也就是存在“双火源”,是一个安全隐患。
整改期未拆贴封条,燃气公司表示实际未停气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不允许出现‘双火源’。村民解释柴火灶并没有使用,但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工作人员当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邢台市住建局双代办介绍情况时表示。
据了解,贴封条前,燃气公司给了村民半个月整改期限。工作人员回访发现仍未整改,“担心村民会使用柴火灶,燃气公司在沟通过后,经过村民同意后贴上了封条。但是,一直没有作停气处理。”
进展:封条撤下,柴火灶也拆除,燃气公司负责人被约谈
双代办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引发关注后,12月15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将村民家柴火灶的封条撤下,并对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训诫。“为了杜绝安全隐患,村民也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柴火灶的灶口拆了,只保留了台面放些杂物。”
对于燃气公司贴封条的行为,双代办表示,“虽然是为了村民安全考虑,但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行为确实不对,有些偏激了”。此外,也有部分网民质疑燃气公司此举是为强制推进使用天然气,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否认,“这个肯定没有,对于是使用柴火灶还是天然气,村民自愿原则,但就是一个基本安全的要求,绝不能在同一个空间存在两种火源。”
律师:“封灶”属行政强制措施,燃气公司程序违法了
观点A: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燃气公司“封灶”行为可初步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即使该封灶行为视为行政处罚措施,该处罚的转委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此外,被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其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并且正式的执法委托书还要向社会公布。“现有证据显示,燃气公司没有对外公示过被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信息,‘封灶’涉嫌程序违法。”
观点B:封条无法律效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响军律师表示,燃气公司作为企业,主要职责是提供燃气服务并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没有执法权。即使当地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双火源”的情况出现。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也不能代替政府执法部门对村民柴火灶进行封停,而是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此,燃气公司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前提下对住户使用封条,行为无效,也是越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