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徐女士逛超市看到一款洗发水搞138元买一瓶“买一送一”,就拿了2瓶。付款时,却发现收了两瓶的钱。徐女士认为超市欺诈,要求十倍赔偿,商家只同意退还138元。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超市负责人承认该品牌洗发水有“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误收赠品货款是因为收银员刚上岗,对超市业务不太熟悉导致的。
经协调,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表达了歉意,退还多收费用并补偿价值500元的等价商品。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超市方承诺附送赠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商品附送赠品的承诺也是标价的内容,商家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来源:镇江智慧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