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进一步规范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拟于今年制定出台。

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第一稿)》全文公布,真诚邀请您参与到该项立法工作中来。您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提交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7

衷心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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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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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第一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及自治组织责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网格工作服务站点。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治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信访、国家安全等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第六条【网格、微网格划分】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分网格,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网格划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将综合网格划分为若干个微网格。

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清单制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市级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市级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基本清单、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

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市级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基本清单、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要求,制定本级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八条【清单化管理】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由网格化治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对确需纳入清单的工作事项,由市、县级市(区)职能部门向同级网格化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并由网格化治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不需要继续纳入清单的工作事项,由市、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后退出。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网格化治理机构和网格员有权拒绝处置。

第九条【微网格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微网格、户的工作架构,推动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向村(居)民小组、楼栋、单元和户延伸。

微网格应当配备一名联络员和多名志愿者。联络员可以在兼职网格员中明确。志愿者可以在微网格内的党员、楼栋长、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热心村(居)民中优先选任。

第十条 【网格化智能平台】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共享,为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推送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和网格员,并将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网格员,协助其精准掌握网格动态。

第十一条 【平台数据安全维护】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网格员以及其他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依法保守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二条【网格员工作事项】网格员应当根据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明确的工作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相关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

(二)收集、协调处理、排查上报网格内的相关社会治理需求;

(三)协助做好通过网格开展的国家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基层民主自治、安全生产监管、民生服务保障等基层社会治理具体工作;

(四)做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网格治理流程】网格员发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的工作事项,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对能够处理的工作事项,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治理机构上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网格化治理机构接到网格员的上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处理或者分流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接收分派的工作事项,收到分派的工作事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处理。

第十四条【争议事项处理】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职责争议的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事项,协调明确处理部门;协调不成的,由网格化治理机构报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应当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照规定程序设立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以及党员中心户,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维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加强网格内人民防线建设,开展情报信息收集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范化解。

第十七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矛盾风险隐患常态巡查和定期排查机制,组织网格员及时排查、上报网格内的各类矛盾纠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村(社区)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服务工作站,统筹指导平台、工作站的解纷资源下沉网格,与网格员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治安防控】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推动网格内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指导网格内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协同做好网格内治安风险隐患排查、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

第十九条【特殊人群管理】民政、残联等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救助帮扶,网格员应当协助做好排查、走访、核查和上报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网格员等的协助下,排查走访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戒毒人员等,开展心理疏导、帮助教育、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议事协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基层群团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网格员应当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各类议事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基层小区治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网格内建立村(社区)党员干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员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党员、小区业主党员代表组成的工作平台,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融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

村(社区)党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可以采用交叉任职等方式,协同开展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在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网格员应当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协助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网格内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格多元共治】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定期进网格制度。鼓励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法律明白人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律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网格内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和主动处理网格内相关事项。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网格内社会治理工作,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参与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工作,培育新生网格服务力量。

第二十四条【经费保障】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薪酬保障】专职网格员是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类型的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贴。

网格员薪酬保障和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保险保障】网格长、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晋升培训】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网格员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网格员履职能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员进行入职前培训,网格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社会治理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选聘优秀网格员担任机关各级作风效能社会监督员,将网格员评价作为作风效能社会评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督导检查机制,对不称职的网格员予以调整、解聘;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推进缓慢的网格化联动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概念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综合运用各类资源组织实施的国家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基层民主自治、民生服务保障等基层社会治理活动;

(二)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

(三)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四)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