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年8月30日颁布)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表彰阶段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选结果提交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为受表彰单位和个人颁发证章、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授予表彰奖励或者超越权限授予表彰奖励的;
3.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工作人员审核、审批、表彰奖励评选单位或个人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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