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寿法院:出借二轮电动车给未满16岁的少年,驾驶途中撞到行人,致其身亡,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罐头嘴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

2023年12月4日,刘小某(未满16周岁)驾驶常德130**98二轮电动车从汉寿县滨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阳街道万达广场路段时,与前方道路东侧边缘清扫垃圾的白某相撞,造成刘小某受伤、白某抢救无效死亡及常德130**98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小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事电动车所有人为李某,刘小某系借用李某电动车驾驶。

事故发生后,刘小某的监护人刘某赔偿白某家属5万元,白某家属要求李某、刘小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83万元。各方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白某近亲属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小某驾驶非机动车撞倒白某,致白某死亡,刘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刘小某为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刘某、罗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电动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格且未满16周岁的刘小某驾驶,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按照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小某监护人刘某、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刘某、罗某赔偿白某近亲属各项损失440 918.2元,李某应赔偿白某近亲属各项损失327 278.8元。

法官说法:
“会骑”并不等于“能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不仅危险,而且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本身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较少,而电动车的车速较快,操控稳定性不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未成年人在驾驶过程中极易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家长亦应尽到监护义务,提醒、监督未成年子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比,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出借车辆时应严格审视驾驶人的年龄,杜绝向未成年人出借机动车、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