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了京口大队事故组,收到第二张事故认定书,可以说“换汤不换药”就是把电瓶车改成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他不变!
我是9月14日提交的交通事故申请复议,9月30日收到交通警察支队的回函(见图)意见:事实不清,重新认定,昨天事故组打电话说:认定下来了,就把电瓶车改成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我其他不变,就想赵本山的小品:换了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下午去了事故组去沟通,我拿出法律法规和他们理论:
我拿出这些法律法规出来理论!他们不理不问!他们拿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说我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看见逆向行驶的车子没有避让,有间接责任,我就奇了怪了,我在我车道正常行驶,在前面没有任何车辆超越右手的电瓶车,行驶在道路中间偏左,留出安全距离,但警察说看见对方逆向行驶过来,没有做出判断:刹车或向右转,也就是说:我没有判断出对方的思维,没有避让,负次责,现在最主要的一个、也是我想不通问题请各位路过大神和警察叔叔们教教我: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什么是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我按规定戴头盔,也没有不文明行为)就违反了这条法规!想不通、弄不明白。所以请教京口大队事故组的警察出来说过明白,也就当普法了,
[ 本帖最后由 my0511唐老鸭 于 2024-10-11 08: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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