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致与女友小苏(均为化名)恋爱近7年后,小致提出分手,并要求小苏将恋爱期间转账给她的共计105万余元全部返还,包括40多万元的购车款、10万元“彩礼款”以及其他原因被索要的费用。小致声称,恋爱期间他付出的所有金钱,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小苏则不认同,称是小致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恋爱期间,小致始终在回避结婚,还在她主动提出结婚时,以不是时候为由拒绝。
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致与小苏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并未缔结婚约,且通过聊天记录可明确,小致回避缔结婚姻的问题,并无与小苏结婚、组建家庭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小致多次转账给小苏,小苏亦有转账给小致。 关于转款的用途,针对40多万元的购车款,小致在聊天中多次表示购买车辆是为了给小苏保障,分手后车辆即归小苏所有,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所谓10万元“彩礼款”,小致明确系给小苏开店的钱;至于其他的款项,大部分系小致自称给小苏的家用,还有一些款项如5200元、999. 99元、1111.11元等,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小致向小苏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能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且所购车辆已经登记在小苏的名下,赠与已经完成。
最终,法院对小致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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