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任家村民小组村民陈辉红(实名举报),特此举报辛桥村村委未能遵循国家民法典中关于农村集体成员权益保护、生育及婚姻的相关规定,未将我女儿认定为合法的集体成员。
早年,我父亲不幸离世,而我哥哥于1992年因求学需要将户籍迁出本村,此后长期在外地求学与工作。我自始至终留在本村生活,婚后亦然。2004年,我女儿出生后,村委却以我为“外嫁女”为由,拒绝为我女儿办理落户手续。鉴于我丈夫为城镇户口且名下无房产,其户口亦无法接纳我女儿,导致我女儿在出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户籍状态,直至上小学前夕,经过多番恳求与努力,才得以落户本村。这本是合法的落户权益,却让我们不得不经历一番波折。此外,村里的各项土地补偿款,村委同样以我为“外嫁女”为由,剥夺了我女儿应享有的份额。
经过我不懈的申诉与努力,我女儿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曾一度得到恢复。然而,2024年,本生产小组重新选举了生产队长和生产队委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取消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拒绝为其分配名额。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队长曹某涉嫌以权谋私、公报私仇。我母亲与生产队长曹某为邻居,2020年疫情期间在村上有言语上的争执,曹某闯入我家,对我母亲进行殴打,导致其软组织受伤。疫情期间,我母亲前往医院检查后一直在家休养。辛丰派出所介入调解后,曹某赔偿了2000元,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老人,此事才得以平息。然而,自曹某当选队长后,他便于第一年取消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与其个人恩怨有关。
辛桥村村委在未经充分审计督查核实的情况下,便同意了生产队长曹某和生产队委的分配方案。然而,在分配名单中,与我情况相似的人并不在少数,却取消了我女儿的份额。对此,我不禁要问:法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面对村委的不作为、不为民办事的现状,如果政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将严重伤害我们底层人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