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人的四套房屋在2017年3月份已经被固定,目前没有房源给予选择,每套固定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全部都是大于或小于约定面积的3%之上,因为目前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地点不相符,房屋面积自然不相吻合,大于或小于约定的面积依法都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2:被告至今无法提供【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与说明书】,这二本书也是拆迁合同所依据的区政府拆迁办法上所要求的,就是双方的约定,房子没有质保书是不可以依法交付的,不然后续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得到维权与保障.
3:从2024年5月8日电话联系上党政府专职朱副书记,多次上门催告需要办理房屋交接,2024年11月7日,上诉人也依据法律程序向上党政府邮寄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催告函(有录音证据与书面证据),至今没有回复,上党政府就是故意拖延时间办理交接,防止上诉人继续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这样让上诉人既不无法张临时安置补助费,又无主体资格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事实与证据能够证明是被上诉人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造成上诉人无法入住,上诉人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合法合理的,
4:安置房天然气没有入户,影响正常的基本生活,目前交付的安置房违反国家到市级文件规定,2010年1月份开始,所有商品房(包括政策性安置房)天然气初装费必须计入房屋成本,燃气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5:上诉人多次去房管局咨询得知,北汽安置房主要是安置丹徒区政府北汽拆迁户,如果安置北汽拆迁户房产证随时可以办理,因为北汽拆迁户是丹徒区政府实施的拆迁项目,房产证税依法可以免交,但是北汽安置房如果安置上党政府实施拆迁项目的拆迁户是需要交纳房产税,安置房与安置对象不吻合,房管局工作人员也不敢冒着法律风险办理房产证,所以法院判决认可的2021年4月份可以办理产权是针对北汽拆迁户,针对上党政府拆迁户是不可以办证的.截止2024年6月28日办理了二套房产证,还是通过当事人诉讼解决的。税务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安置房可以免交房产税,乡镇政府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不可以免税。
6,2021年丹徒区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中没有判决安置如何履行,也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截止今日安置房根本无法得到实际履行,从2024年5月份开始,我们多次电话及上门找上党政府办理房屋交接,政府承诺联系镇江市和泰拆迁事务所与我们对接,2024年11月份也通过邮寄催告办理房屋交接,至今还是上党政府的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交接,再说生效判决书上根本不是通过判决主文将合同约定之外房屋判决安置,以致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房屋至今无法落实.程序长期空转,实体无法解决,一案结多案生,造成百姓诉累,也浪费诉讼资源.
以上情况属实,恳请法院领导解决我们三家拆迁户的实体问题.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5-2-26 13:2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