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亲生母亲案件。34岁的死者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凶手正是她的儿子、12岁的吴某。
由于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吴某已经被警方释放。据报道,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当地教育部门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
此事遭到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
这个杀人魔王有多冷血?
警察带他回案发现场时,邻居林强(化名)回忆,“脸上没有一点害怕的表情。”
被警察抓获后他还叫嚣:“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根据法律规定,12岁的吴某“犯事”,的确应当得到宽宥。
最高法《关于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依照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现实中的“收容教养”,条件过于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此外,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也无法统一。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
而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
收容教养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是原因之一,但根源还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相对滞后。
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立法时有所区别,固然无可指摘。
但法律执行层面同样“宽容”,则成了有违法治精神的“纵容”,对于法治文明是一种漠视。
国家立法应当调整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更应把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
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