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查询发现自入职以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医疗保障金,而是按市最低基数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企业工资发放分为两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而企业只将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而没有将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总额中。
本人在职期间实际月收入在4500元-7000元左右(以2004年为例:04年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本人月平均工资2000以上,而企业每月是以740元缴纳本人社保。
这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生活压力。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人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要求提供在职期间劳动合同及工资明细。均遭拒绝,并将本人医保卡冻结,就医只能全部自费。多次向劳动监察、社保,医保反映情况,社保部门以本人提供工资记录不完整,要求提供完整的工资记录。因工资表由企业保管,本人只能提供基本工资的部分,这一部分也已经证明了企业存在少缴的事实,社保还是不受理。
二、企业未依法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规避其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多次向社保、医保等部门寻求帮助,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此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
社保补缴法律规定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而社保局不受理。无奈,多次向市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本人请求这些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特别是在我提交基本工资的银行流水、单位多名同事证明工资收入等确切证据情况下,依然没有一个部门受理。
请求秉持“法治为民”原则,让百姓“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