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事情咨询一下。我是外省农村户口,2011年进厂,当时是劳务派遣的形式,不是正式工。当时厂里说镇江有规定不是镇江户口缴不了公积金,就一直没缴公积金。直到2014年才给我缴公积金。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是有这规定吗?2014年放开户口限制了?我也没找厂里怎么主动给我缴了呢?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把三年的公积金补给我吗?
- 精华 0
- 注册 2017-1-3
单位可以不给劳务派遣员工缴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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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您反映的是2011年进入该单位至2013年末,单位未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该单位已于2014年开始为您设立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距您反映的时间,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效,行政机关对单位未设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已过两年追溯时效,因此无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或拨打0511-12329、0511-84411854、84441398(归集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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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 0
- 注册 2013-4-3
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您反映的是2011年进入该单位至2013年末,单位未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该单位已于2014年开始为您设立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距您反映的时间,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效,行政机关对单位未设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已过两年追溯时效,因此无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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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 0
- 注册 2013-4-3
您好,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是2011年进入该单位至2013年末,单位未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该单位已于2014年开始为您设立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距您反映的时间,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效,行政机关对单位未设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已过两年追溯时效,因此无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处置您的诉求。另外,您可以同单位协商您的相关诉求。
如您还有疑问,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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