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2020年5月7日,王先生到巴东县溪丘湾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称其原定5月1日举办婚礼,1月20日,在溪丘湾某酒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预定新婚宴席,并支付订金5000元。


由于疫情影响,其婚礼未能如期举行,为索要订金,双方曾多次沟通未果,遂投诉,并提供了被投诉人开具的收款收据,要求被投诉人退还订金。



经审查,王先生的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受理条件,溪丘湾市场监管所现场受理该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酒店负责人,了解相关详情,听取答辩意见,并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



被投诉人称王先生推迟婚庆未提前通知酒店,导致被投诉人购买了大量新鲜食材,是王先生违约,“定金”不退。



而王先生认为其推迟婚礼,是因为受疫情影响,响应各级政府及部门均 “红事缓办、白事简办、聚会不办”的要求,不是故意违约,且出示了被投诉人所开具的收据单上显示为“订金”,而非“定金”。


调解人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和陈述,宣讲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指出了双方过失及其责任,阐述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认为突发性新冠肺炎疫情,其严重性令人始料不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订金合情合理合法。



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自愿承担被投诉人购买新鲜食材造成的部分损失500元,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请求,退还王先生订金4500元,并现场通过电子支付方式退还投诉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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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