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琳 吴婷 记者 林清智)家住镇江丹徒的张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没想到离婚后又遇烦心事,原因是经常遇到为前夫所借欠款而来向她追债的人。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这笔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4 月 6 日,法院通报了作出该认定的理由。
法院介绍,2016 年 3 月,张女士收到丹徒法院的诉讼文书,发现自己和前夫曾某被人告上法庭,对方称,曾某在 2014 年 4 月向其借款 10 万余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曾某和张女士共同还款。
张女士感到十分诧异——自己和曾某在 2014 年 6 月就离婚了,此前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曾某在外借款情况从未对自己说及,面对突然冒出来的 " 债主 ",张女士无所适从。
开庭当日,曾某未到庭。法庭上,原告谢某称,曾某当时和自己借款 105000 元,称用于还家庭用房的房贷,曾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一张,事后一直未能还款,该笔借款发生在曾某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曾某和张女士共同偿还。
张女士辩称,该借款发生在自己和曾某离婚前两个月,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家庭用房确实存在房贷,但一直是自己用公积金还的房贷,相应证据也提交给了法庭。因此该笔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当偿还。
丹徒法院认为,这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曾某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却是二人离婚前不到两个月前发生,此时被告夫妻感情濒临破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能性不大,且借条上只有曾某的签字,谢某未让张女士签字确认,因此对张女士存在借贷合意,谢某并无证据证明。谢某称,曾某陈述借款是用来还房贷,但张女士提供的公积金职工流水账显示,房贷系由张女士个人公积金偿还。加上离婚前一段时间,曾某和张女士并无大额价款款项支出。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采信了张女士关于借款系曾某个人行为而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判决由曾某偿还谢某的借款,并驳回谢某要求张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