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们好: 2013年11月份,上党政府与我们三家(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王文明18015250359,三个年龄为74岁,67岁,61岁,其中有腰间盘手术刚出院的,有大病享受国家医保每年50万免费治疗保险的)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至今13年了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合同约定地点的商品房屋无法建设,双方自然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目的,上党政府将错就错的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安置房强行违法安置,一审二审也是将错就错的支持上党政府违反合同约定,支持了上党政府的异地安置,并造成我们三家合同约定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法院根本不管异地的房屋存在那么的瑕疵(不管是瞎子,瘸子还是先天性生理缺陷),法院收取我们三家6万元诉讼费丝毫不想解决房屋实体不符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要切实防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杜绝看似于法有据、但不解决实际问题,劳民伤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程序空转”,推动矛盾纠纷尽可能一次性化解。造成目前一案结多案生.实体问题在法院上中下空转了8年,我们三家信访最高法南京第三巡回法庭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说:”我们审理的是程序问题,关于安置房存在的实体问题可以另案再诉”,2024年10月份,我们三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重新去丹徒区一审法院重新立案解决房屋实体问题,立案材料从立案庭转到宝堰法庭,宝堰法庭又转到丹徒区法院立案庭原点,感觉是驴拉磨转圆圈,多次电话查询,得知截止今日材料还在丹徒区立案庭没有立案,我们三个当事人也多次给立案庭长及副院长电话要求依法立案,立案材料毅然被闲置搁置着,立案庭越权没有执行法律规定进入立案程序,属于久拖不立案,拖延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的规定.之前镇江市中院王正兴庭长与丹徒区法院眭院长多次参与调解,王正兴庭长也曾多次答应将房屋实体一篮子解决,结果没有等到解决问题退休了,王正兴庭长也曾经说过上党政府安置的房屋确实存在瑕疵,安置地点与合同也确实不相符.这个瑕疵与判决书的释明函内容得到相互印证.中院王正兴庭长也曾说想办法与一审法院找政府协调解决吧,王正兴庭长与丹徒区眭院长目前全部退休了也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至今杳无音讯,石沉大海.
2025年3月14日,我们信访丹徒区法院院长接待日,院长立马联系了上党政府,约定好3月17日或者18日去政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8日一审法院通知我们三家19日去上党村委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9日去上党村委会,结果是村委会书记接待了我们,并称今天只是问问我们三家的需求,然后将需求反馈给上党政府领导,由上党政府领导作出决定后,再联系镇江和泰拆迁事务所与我们对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24年5月份,我们三家不断电话联系上党政府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我们又通过邮寄方式催告上党政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至今党政府没有作出任何反应不予理睬.
2021年,一审二审判决认为上党政府交付的北汽安置房具备办证条件,但是法院对办证是仅是针对北汽拆迁户的事实认定不清,针对上党政府老集镇改造拆迁户属于是张冠李戴是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再说安置的房屋存在如此多的瑕疵如何解决?法院从来不予以考虑,是造成一案结多案生的根本原因,现在我们三家请求中院院长督促法院介入处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亲临现场入户查验房屋存在以下问题如何解决?1、剥夺选房权利的不利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哪个承担?2,上党政府交付房屋必须依法提供【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与房屋住宅说明书】.3,房屋基本生活设施天然气入户安装问题?4、至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5:被固定的四套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原因是安置地点不符合约定地点,安置房屋与约定房屋误差面积超出3%之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多出与少出约定面积如何结算?
既然法院越权判决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安置房张冠李戴的安置,就应该对我们三家全权高度的主人翁态度,陪同我们共同查验房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不然一案结后又造成目前多案生的矛盾怎么解决的问题?难道真的像中国的钓鱼岛一样吗,搁置争议留给我们子孙后代来解决吗?上情况属实,要求法院立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解决我们三家房屋实体问题,相信党和人民的法院与人民政府在我们三人生命终点之前能解决房屋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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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3-25 17:3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