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您们好!
目前申诉人有事求助解决,关于检察官万冰兵与李亚超办理的不支持监督申请书:镇检民监[2024]49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二点错误:1,49决定书内容称合同均明确约定安置房属于原拆原建,但是原始合同约定本项目内容上安置,本项目就是上党镇老集镇58.6亩范围内就近安置,约定明确,目前北汽安置房建设在58.6亩之外的12亩上,58.6亩与12亩是二个不同项目,镇江市检察院将这二个项目混为一谈,镇江市中院判决称目前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确实不一致,镇江市检察院与镇江市中院的对基本事实认定相互矛盾,说明镇江市检察官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楚情况下妄加定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现象,是消极百姓的合法利益.是对工作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很好的为人民服务.2,决定书中称:申诉人未及时选房、未及时接受安置房,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这句内容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上党政府2017年3月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安置房屋进行安置,更可笑的事,当年实际安置的房屋没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是不可以交付的,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合同约定,这个事实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省高院也认可房屋没有经过建设行政部门验收不可交付这个事实,法院全部支持了申诉人不拿房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如今镇江市中院却背道而驰,随意性称未及时选房是申诉人的过错,不利后果由申诉人承担,与法院观点不一致,检察院为什么不实事求是的认定上党政府2017年3月份将没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属于违法行为,百姓合法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相反上党政府违法行为得到镇江市检察院的保护,这是什么社会现象,申诉人百思不解,请求镇江市检察院领导针对申诉人提出的二个问题给予客观实事求是的回复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5-2-26 13:1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