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国家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益记录单的寄送工作,在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权益记录单邮寄给参保人员本人。
江苏省政府第146号令第20条也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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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脑洞大开竟称寄给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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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江苏省政府第146号令有关“ 对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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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不是坏透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