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146号令有关条款对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本身并没有任何毛病,因为社保基金作为公器不能用来为某个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足额缴交社保兜底买单擦屁股,那岂不是对全体参保人严重不公进而动摇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此规定被贵局用来对抗受害参保人,成为免除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养老金严重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的赔(补)偿责任是什么道理呀?应该是两码事不应偷换概念吧!单位都表态将依法依规办理,贵局长期从中作梗难道与参保人有仇呀?请贵局依法释明。
另外省政府第146号令是建立在《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的基础上的,这是一个完整的文件体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贵局别有用心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将两者割裂开,在从不寄送对账单的情况下,拉大旗作虎皮压迫参保人,妄称“虽不合理但却合法”,引导参保人对江苏省政府(令)的不满,是太坏了、太蠢了还是太什么了?请镇江市社保保障局释明以正视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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