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146号令有关条款"对补缴费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只能与补缴时当年缴费工资合并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条款,不仅被贵局错误的用成为免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养老金严重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的赔(补)偿责任外,还原封不动一鱼两吃的为逃避承担补缴参保人个人账户大额记账利息作背书,如此操作有何特殊原因是不是太拼用力过猛了!
同样的省政府第146号令第2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告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为什么被贵局故意忽视闭口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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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有所为有所不为、利用信息不对称双标套路参保人是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做的吗?江苏省政府令及国家法律法规被贵局选择性地玩弄于股掌之间是哪位领导的主意?你们的核心价值观和做人的底线在哪?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何在?这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要“喂人民服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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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局抓紧时间尽快处理完毕。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暴走族 于 2023-6-27 15: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