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神秘女子精心布局,让毫不知情的妻子在离婚时,才惊觉自己背负巨债。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公布这起扑朔迷离的借贷纠纷,法院抽丝剥茧,用法律的利刃守护婚姻财产安全。
2023年7月,阿牛手持75万元借据走进法院,要求对债务人阿强和阿珍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这场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揭开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替身妻子借贷双簧”……
原来,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阿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神秘女子冒充阿珍,通过专业中介布下“完美骗局”——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元,与其同步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一气呵成。直至2023年两人离婚,阿珍才惊觉自己竟背负75万债务!
法庭上,三组证据揭开冒名真相:笔迹鉴定显示,抵押文件中的“阿珍”签名系他人伪造;中介安排的“阿珍替身”与真实阿珍容貌相似度成重要线索;阿强在场并提供妻子身份证,用以办理房产抵押。
承办法官抽丝剥茧,直击法律核心。冒名不等于无权处分:冒名者假借他人名义行事,与“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善意认定的双层否定:阿牛所称的“善意”系基于对冒名阿珍的行为人与阿珍长相类似,阿强在场并提供阿珍的身份证等因素做出,即受到欺诈后误认为冒名行为人为阿珍,并非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的信赖导致。生物特征不可归责:长相相似系自然现象,不能推定权利人过错。证件保管日常性:配偶持有身份证不等于默示授权抵押,普通证件保管在近亲属之间是正常现象,不能推导出持有阿珍身份证件即获取阿珍同意办理抵押权手续的授权。
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相对人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存在对虚假权利外观的信赖,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筑起“善意取得”防火墙,严防身份冒用浑水摸鱼。本案中,原告阿牛关于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驳回原告阿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民一庭邢珊珊认为,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斩断了违法债务链条,更确立了“身份冒用型抵押不适用善意取得”“婚姻关系不产生当然代理权”以及“借贷关系的形式审查应升级为实质核验”裁判规则,对于审理此类冒用他人名义处分财产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当“枕边人”变成“掘金者”,法律既是最后防线,更应成为事前盾牌。每个公民都应当建立“身份主权意识”,守护好法律赋予的“生物识别密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邢珊珊 高明明
校对 陶善工